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0-45058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0〕25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20-0005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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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9号)要求,结合定海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管理的批示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新公布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移交以及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繁育场的变更登记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禁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对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必须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维护合法养殖主体的正当利益。把握工作节奏,采取先处置后奖补办法,确保处置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部门联动,严格责任。按照省、市要求,抓好处置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处置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联动,按时完成处置任务。 (三)科学合理,分类处置。根据在养野生动物种类,科学制定分类处置方向,通过转变用途、放归自然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充分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防范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三、分类处置 全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以属地各镇(街道)为主体,相关部门指导配合,按照保留养殖、退出养殖和非法养殖分类处置。 (一)鼓励继续养殖。全区合法养殖的獐,列为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可继续养殖;不愿意继续养殖,自愿退出的獐养殖主体,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成年獐1200元/只,幼獐700元/只;非法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处理;其它在养野生动物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放归自然。以镇(街道)为单位,在严格开展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指南规范,放归自然;对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向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暂时不具备放归条件的,移交至收容救护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代养场所。严禁将携带疫病的个体放归自然,防止不按规定盲目放归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处置工作方案(9月1日-9月10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牵头制定《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二)养殖主体申报及处置准备工作(9月11日-9月17日) 1.镇(街道)组织辖区内合法野生动物养殖主体提出处置申请,填写《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申请表》(附件1),申报材料作为兑现奖补、转变用途、转产转向的依据。对于可转变用途的,在处置前积极协调接收单位,指导养殖主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等牵头负责选定放归自然点,并做好放归自然准备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协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景区等机构,做好处置动物的收容调配准备工作。 (三)动物处置(9月18日-9月30日) 1.镇(街道)现场与退出养殖主体签订《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退出确认书》(附件2)。处置工作组根据养殖主体提交的退养申请,进入养殖场现场核对清点申报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存栏种类、数量,填写《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移交确认表》(附件3)。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组织对养殖主体情况,退出移交种类、数量,奖补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3.镇(街道)按照分类处置方向,对养殖场所的活体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和评估,移交清查和装运,实施转变用途、放归自然、收容调配、综合利用;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动物非正常死亡、患病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规要求协助、指导无害化处置。 4.区财政局组织对退出养殖主体按审核确认的资金进行发放。退养奖补政策时间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 5.严格做好相关档案(电子、纸质)管理,对养殖主体名称、处置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处置方式及时间、处置过程痕迹(图片、影像)等材料建立专门档案。要重视处置工作过程的舆情管控,处置过程影像拍摄由专人负责,禁止其他人员拍摄、保留相关影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处置工作档案。 (四)后续工作(10月1日至12月31日) 1.养殖场所管理。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养殖户对养殖场所进行清扫、清洗、消毒,便于后续转型转产。 2.放归区域划定及后续监测评估。为保护定海野生獐种群,充分体现“中国獐之乡”特色,野外放归以所辖行政区域为主,各镇(街道)要充分组织论证,做好放归自然选址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栏(网)保护措施,减少野生动物对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要加强生存、繁衍等状况监测,及时评估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非食用动物管理。对转为非食用用途的动物,严格审批监管,统一纳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系统”管理。对已经办理以非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养殖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养殖主体将原许可证件或文书交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进行清理、换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全面停止受理猎捕、繁育、饲养、出售、购买、进口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申请;对已经办理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件或文书,一律撤回并予以注销或申明作废,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4.加强执法监管。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关闭,加大非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大震慑。 5.全区原则上暂停新增獐养殖主体,并严格控制养殖规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处置。各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任务书和路线图,倒排时间,合理推进;综合考虑养殖主体疫情期间的损失,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养殖户原有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对继续养殖的可鼓励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养殖基地。对按时完成处置工作的,政府根据养殖规模、完成时间、配合意识、社会影响等对养殖主体分别给予1-3万元综合奖励。 (二)强化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处置。区委宣传部做好处置工作中宣传引导,防止网络、媒体负面信息流传;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维稳和突发情况处置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协调收集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群众诉求;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对阻碍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区财政局统筹协调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奖补资金,确保资金到位,补偿及时,对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奖补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移交后的野生动物进行管理,负责无害化现场处置;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指导退出养殖场所的清扫、清洗、消毒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负责牵头落实全区野生动物具体工作,指导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的放归野外、收容救护等处置方式,加强野生动物养殖监管,对非法养殖、经营的野生动物进行依法查处没收,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负责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养殖主体进行登记核实,对养殖户转型、转产拟办理相关证件提供指导服务,加强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的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确定动物放归区(点)的选址及科学论证,对无害化处置现场进行监督指导,避免发生因扑杀、运输、掩埋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各镇(街道)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具有合法养殖资质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养殖申报处置,与养殖主体签订《在养野生动物退出养殖确认书》,负责退养场所卫生防疫,负责各自辖区养殖主体及群众维稳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无害化处置点选址等其他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严肃工作纪律。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大力普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科学知识,大力宣传两个《决定》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省、市有关处置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要密切关注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动态,强化维稳责任,为稳妥有序解决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在推进处置工作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实事求是认真核准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登记造册签字确认。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本方案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申请书 3.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退出养殖确认书 4.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现场处置确认表 5.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处置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1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世君(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干盛军(区府办副主任) 陈 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局长) 成 员:钱 韵(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裘海祖(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双勇(区信访局副局长) 钟 波(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汉定(区财政局副局长) 谢忠海(区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胡龙军(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易荣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副局长) 董 颖(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副局长) 夏爱萍(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陈杰兼任办公室主任,易荣新兼任副主任。 附件2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申请书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根据省市有关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处置规定和《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 养殖户自愿选择(保留养殖、退出养殖)方式,同时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在养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签名: 时间:2020年 月 日 附件3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退出养殖确认书 甲方: XXX镇人民政府(定海区XXX街道办事处) 乙方(养殖主体): 驯养繁殖许可证件号码/备案登记号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的意见》及《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规定,乙方提出自愿退出养殖申请,现双方对以下事项共同进行确认。 一、甲方依法与乙方签订本退出养殖确认书。 二、根据《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双方确认以2020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定海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入户清查登记并经养殖户或其委托人现场签字确定的动物数量作为奖补依据,共计 动物 只。甲方需补助奖励乙方资金合计 元(人民币大写: ) 三、乙方同意先处置后奖补,支持配合甲方处置工作并与甲方共同对现场处置动物物种、数量进行清点登记,在《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现场处置确认书》进行签字确认,将在养动物于2020年 月 日前移交甲方处置。 四、乙方于处置当日主动上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提供相关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信息以便甲方兑付奖励资金。 五、乙方承诺不再利用原有设施进行獐的驯养繁殖,今后也不再申请驯养繁殖许可。 六、本确认书一式四份,由甲、乙方和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财政各持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2020年 月 日 附件4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现场处置确认表 单位:只
附件5 定海区在养野生动物(獐)处置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1.养殖场名称:持证养殖场所名称填写许可证件或文书登记名称,登记备案养殖场所填写养殖人姓名;2.驯养繁殖许可证填证件(或文书)编号:许可证件填证件编号,许可文书填写批文号;3.处置争议类型:清点数量争议、补偿标准争议、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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