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19-37928 | ||
文 号: | 定政发〔2019〕15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文件登记号: | LDHD00-2019-0003 | 有 效 性: | 失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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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定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文件效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转型及应对复杂形势能力,为高水平建设我区花园式国际人文港城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降本减负政策,提高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⒈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政策,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及简化税制,有效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建立完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体系。(责任单位:定海区税务局、区经信局) ⒉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提高区担保公司转贷运营效率,积极扩大民营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⒊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建立“融资三张清单”,即:帮扶纾困的企业名单、需要支持的优质企业名单和量大面广经营正常又需要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搭建好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需求信息和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信息纳进来,把用电、用气、用水等实物量数据接进来,搭建起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和金融服务产品超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⒋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诚信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对经营、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⒌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努力提高民营企业新增贷款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推广股权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标专利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增加民营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⒍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加强民营企业股改、上市优惠政策落实,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申报年度内实际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根据企业生产性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给予不高于 8%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重点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⒏加快数字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开展智能化工厂、实施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建设,研发推广智能装备产品予以重点扶持奖励。加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规上培育,对企业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级制造业互联网“双创”示范平台、网络协同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企业,给予不低于 25 万元的奖励。企业实施 ERP、MES、PFM、SCM 等信息化系统应用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按照项目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给予不低于 30%、最高 5 万元补助。企业通过服务平台上云的,给予企业实际投入额 75%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⒐打造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试点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⒑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制造业领域的国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浙江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拥有所有权的产品、服务获评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局) (四)优化用工扶持,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动力 ⒒吸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定海区依法登记注册或成立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按 600元/月发放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年可申报一次。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参保之日起 4 年内。(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⒓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积极发动企业,面向宣汉县贫困人员,开发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爱心岗位,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支持扶贫基地发挥示范作用,对吸纳对口地区贫困人员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视情给予 1-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组织宣汉县贫困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岗前培训给予 500 元/人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⒔吸引高学历人士就业。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定海区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年 3000 元、5000 元、8000 元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2 年。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参保之日起 3 年内。(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⒕加大见习实习支持力度。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毕业学年起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 50%,最高不超过 1200 元/月。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见习结束后 3 个月内。(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⒖落实随迁子女就学。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满足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及持有定海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根据相关政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 ⒗进一步完善引才用工机制。鼓励企业着力引进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训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不断拓宽企业家视野,培养具备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技能人才。(区经信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⒘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补短板领域,常态化发布推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交办、区投资促进中心) ⒙深化审批环节便利化。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标准地”制度。加快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赋码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间压缩至 90 天。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涉企事项办理能通尽通、能联尽联,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全力做好常态化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 2019 年底前实现 1 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区审交办、区商务局) ⒚建立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不少于 2 次。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建立四套班子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联系机制。组织开展区领导结对服务重点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帮扶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在建项目企业、重点招商项目企业等“六个一”企业,健全区领导、部门镇街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联系沟通机制,面对面、一对一倾听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区委督查室、区经信局) (六)优化开放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 ⒛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全年出口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会展,给予摊位费 10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鼓励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参展项目(企业当年出口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展位费不低于 2 万元),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境外参展项目 6000 元的补助支持,给予每个境内参展项目 2000 元的补助支持。深化工业“电商换市”,鼓励企业发展“互联网+”,对制造业企业网络营销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以上的或新认定的浙江省制造业网络营销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加快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支持国际海事服务、文化产品、旅游服务等出口。拓展对外经济合作,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议)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1.鼓励民营企业促进外贸进出口。培育和引进外贸进出口龙头企业,对企业当年出口每新增 1 亿美元,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奖励。扩大浙江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投资领域开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油气进口、加工、储运、贸易交易等行业。简化外贸税收优惠事项办理,对重点外贸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定海区税务局) 22.落实深化口岸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整合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一次性联合检查,进一步压缩口岸通关时间。深化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全面落地。(责任单位:区口岸开放服务中心) 23.继续实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上级资金补助基础上,给予企业实际保费支出 25%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定海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特别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研究部署破解问题的重点工作。 (二)强化政策执行。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相关举措确定的任务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及具体施办法,力争各项举措早日落地、早日见效。要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依托区级主要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典型,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定海(区本级)的民营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事故和严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 2 年内不能享受政策。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已有相关政策明确专项的,在原专项列支。 (二)本实施意见自 2019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2019 年 1月 1 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9 年 9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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