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17-36972
文  号: 定党政办发〔2017〕248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农业、林业、水利/渔业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17—0012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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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渔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渔业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围绕海岛特色农渔业、景观农业、高效设施农渔业、安全生态农渔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渔业主体和营销平台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业发展

农渔业是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其总产值反映了一个地区农渔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因此必须确保农渔业产业健康发展。

(一)调优产品产业结构,全面打造美丽种植业。

1.建设美丽田园。对在主干道两侧、符合规划要求、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大小麦、油菜、紫云英、黄花苜蓿和向日葵等景观效果明显的作物且保持正常生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助,每户(生产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复耕全年抛荒水田的,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对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种植茶叶、杨梅等作物,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500元/亩的补助。

3.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依法、自愿、有偿实施流转,并依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期限10年以上,流转给2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按合同给予出让方(流出方)400元/亩的补助。

4.改造提升生产设施。以主干道沿线可视范围200米内农田和农业园区基地的生产管理用房为重点,对新建或改造符合要求的砖混(木)式景观型农业生产管理用房,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已申报财政资金类项目的不重复补助。

5.提高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新建省中标单位建设的连栋钢架标准大棚3亩以上,给予6000元/亩的补助。新建喷滴管等高效节水设施10亩以上,给予500元/亩的补助。对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并提供社会化服务,谷物烘干作业的给予30元/吨的补助,设施化育秧和机械化催芽按大田面积计给予10元/亩的补助。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通过市级以上“机器换人”示范基地验收的,给予1万元的补助。未列入国家、省、市补贴目录,但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推进化肥减量使用。对使用商品有机肥,并列入推广计划的,给予80元/吨的补助。

(二)深化转型升级,积极建设生态畜牧业。

7.推进美丽牧场建设。成功创建省市美丽生态牧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不同时享受。

(三)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发展规模高效水产养殖业。

8.推进集约化、标准化海水养殖。对新建、改造高位池养殖30亩以上,并配备使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给予800元/亩的补助;对新建设施大棚并配备使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助。对未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的基础设施改造,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任何补助。已申报财政资金类项目的不重复补助。

9.支持生态、环保、科技兴养。对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先进模式并具有较好推广前景的,按投资额的20%以内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大棚供热设施改造,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按投资额的50%以内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水产养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对开展新品种新模式试养示范,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应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四)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科学发展海洋捕捞业。

10.发展远洋渔业。对获批更新改造远洋渔船,且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涉外违规事件的,给予单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联合科研单位开发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的,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11.加快渔船改造升级。对使用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检测认可、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渔船节能产品及装置的,按购置价的15%进行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运营费给予50%的补助。

二、体系建设

农渔业产业化发展离不开必要的支撑体系,推进产业化支撑体系建设可以为农渔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对提升农渔业产业化运作水平、建设现代农渔业意义重大。

(一)坚持质量兴农,推进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1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自行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质量源头溯源管控的,给予0.5-1万元的补助;对自行建立农渔产品质量检测室,配有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开展日常检测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0.5-1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源头管控优秀主体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制定标准,并推广实施农渔业标准化生产,且农业种植、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给予1-2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通过农资信用体系诚信单位考核的,给予0.1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提档升级,推进产品营销体系和品牌建设。

13.发展现代涉农服务业。通过开设专卖门店、淘宝销售本地农产品的企业,每销售100万,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对农渔出岛产品改进包装,并经市以上正式权威机构评选获奖的,给予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及以上博览会、产业大会等农渔产品金奖及农业吉尼斯一等奖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获同类奖项的,只享受第一次奖励)。对通过资质认证机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农渔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集聚现代生产要素,推进新型农渔业主体建设。

15.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渔业经营服务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项目和申报区级骨干农渔业龙头企业。对与本区农渔户签订收购合同并履约,经济作物类订单每200亩,瓜果类订单收购量每100吨,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16.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改造提升。对经认定达到区级、市级、省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区及区以上规范化家庭农场的奖励,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执行。

17.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支持区级农渔公共服务载体开展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对外科技人才合作与成果引进转化等。对直接从事农渔业生产或开展农渔业园区建设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对招录3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依法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的奖励。

三、其他

(一)本意见提出的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源头管控优秀主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二)从事水产加工业已享受工业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有关扶持政策。本意见对当年度符合条件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于次年5月31日前兑现。

(三)本意见由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时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渔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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