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008009001/2017-33407
文  号: 定党政办发[2017]7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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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

居住证量化管理是指通过设置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并按积分高低依次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一项政策措施。并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省于2016年3月3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28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级部门(市流口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市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相关要求,以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定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区流管局起草了《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和《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我区流动人口申请入读公办中小学的量化体系进行了制定。

二、过程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该《意见》和《细则》,并向区法制办、区属各单位、各镇(街道)进行了书面意见征询,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条,并附具体计分标准。

细则规定,已在本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均可申请纳入量化管理,按积分高低,享受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等公共服务。量化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并设置一票否决项目。其中基础分包括居住年限、居住条件、参保情况等6项内容;附加分包括荣誉表彰、专利创新、见义勇为等8项内容;扣减分包括违法行为、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2项内容;一票否决项目包括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意犯罪、强制戒毒等4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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