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17-33409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7〕10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17—0002 | 有 效 性: | 拟修改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委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7-01-20 |
政策解读: | 查看政策解读 |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已在本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并经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定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受理核准,纳入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范围。 第三条 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教育、住建、卫计等职能部门依职责权限做好与本细则相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镇(街道)在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设立居住证量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量化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辖区内居住证量化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资料审核 第四条 流动人口向居住地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纳入量化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按《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中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携带十六周岁以下子女证明材料。 (二)居住年限:须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须提供户籍地及居住一年以上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资料。 (四)居住条件:在定海区已购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专业技术职称,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技能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文凭学历: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学历情况的,不需要提交学历验证证明。 (七)社会保险:应提供社保编号或参保缴费记录的证明 (八)现任职务:应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职务任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九)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称号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专利创新:应提供发明专利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招商引资:应提供项目名称。 (十二)社会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入中华骨髓库证明、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志愿队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评“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选定海区流动人口矛盾纠纷调解智库和行业优秀人才库、流动人口信息直报员的证明。 (十三)其它:根据申请项目及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审核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收到量化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对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六条 各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建立申请人的量化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信息平台,提请申请材料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审核评分。 第七条 持证人提出量化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享受居住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办理个人事务等具体政策或权益申请。 第八条 持证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镇(街道)变动,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前,持初次受理回执、变更后的《浙江省居住证》至现居住地镇(街道)量化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填写表格。 第九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自收到递交审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条 区量化管理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要求做好申请人量化积分汇总及排名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的提交,以公布的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限,超过截止日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量化管理;已纳入量化管理的,量化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入住公共租赁房等公共服务项目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量化管理。违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量化核查和政策享受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四十五日后,可以凭身份证号码登录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个人量化积分。对个人量化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住证到受理机构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实行按申请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类别以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量化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申请人附加分总分高低进行排名;附加分总分相同的按附加分内设项目顺序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量化排名工作完成后,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结合区政府年内确定的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指标数,根据申请人量化高低,确定享受公共服务资源的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拟量化享受公共服务资源的名单在舟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网站、定海政府门户网站、今日定海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投诉。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材料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查,相关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核定其公共服务资源享受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量化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量化申请,不再纳入量化管理。 (一)五年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非法上访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五年内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五年内受强制戒毒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个人和单位对有关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在执行量化管理工作中有异议的,可向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提出,由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量化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办公室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量化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定海区居住证量化管理计分标准。 量化体系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并设置一票否决项目。其中基础分包括居住年限、年龄、居住条件、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文凭学历、就业年限与参保情况等六项内容;附加分包括现任职务、参政议政、荣誉表彰、专利创新、招商引资、见义勇为和慈善公益等八项内容;扣减分包括违法行为、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等二项内容;一票否决项目包括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意犯罪、强制戒毒等四项内容。 总量化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量化=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本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每满1年计1分;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计2分,最高分值30分。(审核评分单位:区公安分局) (二)年龄。 得分标准:申请人年龄在18-28周岁的计15分;29-45周岁的计10分;46-55周岁的计5分。(审核评分单位:区流管局) (三)居住条件。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定海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45㎡(含45㎡)且居住的计30分,45㎡以下的计25分,45㎡以上的每超过10㎡加3分,最高分值50分。(审核评分单位:舟山市定海不动产登记中心) (四)技术职称与职业技能。 得分标准: 取得初级(员级)技术职称的计10分;取得初级(助级)技术职称的计20分;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计30分;取得高级(副高级)技术职称的计40分;取得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计50分。 取得职业技能五级的计5分;取得职业技能四级的计10分;取得职业技能三级的计20分;取得职业技能二级的计30分;取得职业技能一级的计40分。 按最高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计分,不累加计分。(审核评分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单位) (五)文凭学历。 得分标准:具有高中(中技、中专)学历的计5分;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计10分;取得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计20分;取得国家承认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文凭学历的计50分。(审核评分单位:区教育局) (六)就业年限与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在居住地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每项每满一年计2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项每满一年计1分,最高分值40分。(审核评分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附加分 (一)现任职务。 得分标准:担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的计3分;担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1年以上的计5分。(审核评分单位:区经信科技局) (二)参政议政。 得分标准:当选居住地镇党代表、人大代表、街道党代表的计10分;当选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计15分;当选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计20分;当选省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计30分。(审核评分单位:各镇(街道);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委员工委) (三)荣誉表彰。 得分标准:在本区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本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计5分,最高分值10分; 2.获得区委、区政府及本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分,最高分值20分; 3.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最高分值40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审核评分单位:各表彰部门;获得区级以上表彰的由各申报、审批部门审核评分) (四)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居住期间发明专利获得国家授权并计入本区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设计)人计50分/件,第二发明(设计)人计3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设计)人计20分/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第一发明(设计)人计10分/件,第二发明(设计)人计5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设计)人计3分/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设计人计5分/件,第二设计人计3分/件,第三及以后设计人计1分/件。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分,最高分值100分。(审核评分单位:区经信科技局) (五)招商引资。 得分标准:招商引资额(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计10分,引进资金额(同前)每增加1000万元加5分,计分以引进项目落地为准。(审核评分单位:各镇(街道);区招商局) (六)见义勇为。 得分标准:在居住地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计10分;获评县(区)级“见义勇为”称号的计20分;获评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计3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计5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计8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可累计加分。(审核评分单位:区公安分局) (七)道德模范。 得分标准:获评县(区)级“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定海好人”称号的计20分;获评市级“道德模范”、“舟山好人”称号的计30分;获评省级“道德模范”、“浙江好人”称号的计50分;获评国家级“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称号的计80分。申请人获得上述称号以外荣誉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予以加分,分值依据上述梯度确定。多项道德类荣誉的,按最高称号奖励计分。(审核评分单位:区文明办) (八)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在居住地注册成为志愿者或加入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分别计1分、2分、3分、6分、8分,最高分值20分; 2.在居住地无偿献血每满200ml计2分,获无偿献血奖金奖、银奖、铜奖者分别计20分,15分,10分,最高分值20分; 3.在居住地登记加入中华骨髓库加3分,实施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计10分; 4.在居住地登记加入人体器官(遗体)捐献志愿队伍者加1分,实施捐献者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当年度计10分(仅限一次); 5.好人好事行为受到居住区级以上(含区级)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计2分;受市级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计5分;受省级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计10分; 6.在居住地入选“两库”人才、“信息员”且发挥作用明显的分别计10分。(审核评分单位:团区委、区卫计局、区文明办、区流管局)。 三、扣减分 扣减分标准: (一)五年内因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项每次扣20分; (二)五年内因违法受到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项每次扣10分; (三)当年度因违反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元(含)以下的,每起扣1分;罚款金额50至500元(含)的,每起扣2分;罚款金额500元至5000元(含)的,每起扣3分,罚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每起扣5分; (四)五年内因组织传销,非法经营网吧、加工点,非法行医,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或其它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居住期间个人金融信用有不良记录的,每条扣10分。 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双重扣分时按分值较高的单项扣分。(审核评分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计局、区文体局、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四、一票否决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量化资格: (一)五年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聚会游行、非法上访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五年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五年内受过强制戒毒的。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