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5862954312/2016-33101
文  号: 定党政办发〔2016〕122号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文件登记号: LDHD01—2016—0008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委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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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度市本级(定海区)部分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舟政函〔2015〕6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舟政办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5年退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

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

3.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5年退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官:

1.服现役满8年或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

2.服现役满5年或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3.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安置办法

安置工作采取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与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执行;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相关安置规定执行。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城镇籍退役士兵(含复学)的经济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农渔村籍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按城镇标准的75%发放。城乡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后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规定办理。

(二)复职复工复学。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退役后选择复职、复工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妥善安排其复学。

(三)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未领取退役金而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安置办审核批准后,与区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公证处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安置补助金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复工、复职的除外),军龄补助费为每年2000元。同时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月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

服役年限满12年(含1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安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以服役年限12年12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1年军龄补偿金增加1万元。同时,向区安置办公室一次性申领社会保险补助2万元和技术技能培训补助1万元。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和经济补助费,由区、镇(街道)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和经济补助费由区财政负担,农渔村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军龄补助费和经济补助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区财政补助50%(退役士兵资格由区民政局认定)。领取了安置补助金和军龄补助费、经济补助费的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安置补助金、经济补助费要交回区安置办。

(四)重点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退役士官;

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奖励;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4.烈士子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确保他们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职业(工种)职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投保缴费年限。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保障已安置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安置后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下岗,不得实行试用期和实习期。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海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定政发〔201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它方面

本人无正当理由而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以及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按《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浙政〔1989〕5号)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的户籍关系在原入伍所在户籍地申报,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给区人武部管理。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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