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16-33102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6]122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6-06-09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关于《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5)2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舟山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舟政办发〔2015〕131号)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全市要求同步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调整。原相关安置文件规定:户籍在城镇的退役士兵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核定(注:扣除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户籍在渔农村的按上年度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核定(不扣除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现上级相关安置文件规定: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调整到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核定(不扣除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分两步实现统一:第一步,2015年农村退役士兵按城镇标准的75%发放;第二步,2016年农村退役士兵按城镇标准的100%发放。 因此,根据上级安置文件的相关规定,建议出台我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