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16-33141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6〕21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16—0022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委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6-10-26 |
政策解读: | 查看政策解读 |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和《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和《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励原则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受表彰奖励人员的姓名、照片、主要事迹及伤残、死亡情况等,应在电视、报纸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受表彰奖励人员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条 表彰奖励设置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表彰奖励审批、申报程序 (一)嘉奖、记三等功 申请人(单位)或者举荐人(单位)收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后,撰写见义勇为事迹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见义勇为事迹和贡献大小,填写《定海区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一式3份), 及时报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复核后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区公安分局见义勇为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提出推荐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 对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报请二等功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报,并按程序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推荐申报。 所需资料包括: 1.《舟山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一式3份; 2.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 3.区政府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4.详实事迹材料1份(包括电子版); 5.二寸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用于《审批表》,1张上报用于荣誉证书)。 (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报请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申报,并按程序由区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 所需资料包括: 1.《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一式3份; 2.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或市公安局出具的《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复印件1份; 3.市、区政府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4.公示稿样件1份; 5.详实事迹材料1份(包括电子版); 6.二寸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用于《审批表》,1张上报用于荣誉证书); 报请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均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条 表彰奖励组织形式 (一)区政府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可采取大会表彰和单独表彰相结合的方式。见义勇为的表彰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可在全区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集体)也可以进行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标准 (一)集体 1.被区政府荣记“集体三等功”的,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0000元。 2.被区政府集体嘉奖的,颁发荣誉证书,奖金20000元。 (二)个人奖项 3.被区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的,颁发荣誉证书,奖金10000元。 4.被区政府嘉奖的,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第七条 表彰奖励经费 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奖励经费在本单位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为保证见义勇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崇高性,对已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九条 撤销记功表彰奖励,由申报单位填写《撤销记功表彰奖励审批表》,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条 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停止原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定海区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 2.舟山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 3.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审批表 4.撤销记功表彰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 二、本表需用黑色水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不得空项。 三、少数民族被推荐人员须写汉语全称。 四、“伤残情况”按“牺牲、重伤、轻伤、无”四种情况填写。 五、“职业”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机关干部、职员、个体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八大类填写。 六、“住址”须填明所在乡(镇、街道)、村(路)、门牌号。 七、凡属一事多人者,须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 八、本表可复制使用。 舟山市定海区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审 批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1年8月制
附件2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 二、本表需用黑色水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不得空项。 三、少数民族被推荐人员须写汉语全称。 四、“伤残情况”按“牺牲、重伤、轻伤、无”四种情况填写。 五、“职业”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机关干部、职员、个体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八大类填写。 六、“住址”须填明所在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门牌号。 七、凡属一事多人者,须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 八、本表可复制使用。 舟山市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审 批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2011年8月制
附件3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 二、本表需用黑色水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不得空项。 三、少数民族被推荐人员须写汉语全称。 四、“伤残情况”按“牺牲、重伤、轻伤、无”四种情况填写。 五、“职业”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机关干部、职员、个体工商业者、城镇居民八大类填写。 六、“住址”须填明所在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门牌号。 七、凡属一事多人者,须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 八、本表可复制使用。 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 审 批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2011年8月制
附件4 撤 销 记 功 表 彰 奖 励 审 批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综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卫计、市场、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五条 区政府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见义勇为经费的具体用途为: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等方面的补助; (五)其他符合本细则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根据见义勇为情况决定确认的除外。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区公安分局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延长,经批准可延长至1年。 第十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推荐,向市政府报请二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推荐,逐级向上报请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九条 表彭、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和给予其他奖励。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账,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级各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其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有关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行为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或加害人及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有关费用经见义勇为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决后,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适当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待遇,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区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中,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公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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