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1008009001/2016-33142 | ||
文 号: | 定党政办发[2016]21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6-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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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和《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区历来重视见义勇为工作,自2009年以来,共嘉奖省、市、区见义勇人员25名。我区在对上述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依据一直沿用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11年8月25日印发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不断深入,省《条例》和《若干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及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三是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方面,省《条例》相关条款与现行法规和政策不配套,需细化补充;四是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不够准确,需要进一步明确。此外,近年来,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进一步落实到我区工作实际中,因此,全面制定我区的《定海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定海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尤为必要。 二、过程 今年以来,区公安分局受区政府委托启动我区的《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的制定工作,组成专门班底进行起草工作,2月18日分局党委对草案进行讨论并通过形成意见征求稿,3月起分局通过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卫计、人力社保、教育、各镇(街道)等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5月初送区法制办审核,5月23日在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现已形成《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 (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三)《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13号); (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11〕162号); (六)《浙江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表彰奖励办法》(浙公通字〔2012〕27号)。 四、框架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共六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见义勇为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第二章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第三章明确了见义勇为奖励种类与奖励等级;第四章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进行了明确;第五章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 《暂行规定》全文共十二条。逐一明确了表彰奖励的原则、等级设置及表彰奖励的权限、表彰奖励的条件、表彰奖励审批程序、表彰奖励组织形式、表彰奖励标准、经费来源等,同时对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的几种情形及撤销程序、撤销后原待遇如何处置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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