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6年3月,在全市低保动态核查中发现,我市某地工作人员存在政策执行不严、复核工作不实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社区低保对象夏XX家庭的核查中,本应按规定免于计入的“65周岁以上居民养老保险10元补助”被错误计入其母亲夏XX的收入构成。同时,系统核对报告显示其另有一女儿夏XX(赡养义务人),但工作人员未将其列为赡养义务人,也未按规定计算赡养费,导致对该家庭收入的评估不准。各审核单位应引以为戒,强化对赡养义务人及家庭收入的全面核查,在计算赡养费及评估免计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充分运用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杜绝因工作疏忽导致政策执行走样。 案例2:2026年3月,在对全市低保动态核查中发现,我市某地工作人员存在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动态审核流于形式。困难家庭郭XX家庭在册保障人口为2人,即户主郭XX(肢体三级残疾)及其丈夫(多重一级残疾),错误认定为“残疾人单列户”享受保障,且多年复核未发现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残疾人“单人户”施保政策是针对“生活困难,依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而郭XX夫妻二人均已被共同纳入低保范围,应适用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保障政策,应列入“收入型低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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