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认定条件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型) | 一、收入条件 | 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二、财产条件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 3.仅1套或无房,或2套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标准; 4.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三、家庭成员 | 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共同居住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四、单独施保的情形 | 1.申请时,可视同单人户,只核定本人经济状况:依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后再行单独提出低保申请: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患当地社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支出型) | 一、收入条件 | 1.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扣减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二、财产条件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见下表)。 | 三、家庭成员 | 与收入型低保认定条件相同(见上表)。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一、收入条件 | 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 二、财产条件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房产要求与收入型低保认定条件相同(见上表);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 三、家庭成员 | 与收入型低保认定条件相同(见上表)。 | 特困供养人员 | 一、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二、无生活来源 | 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标准。 | 三、无法定赡养人 | 法定赡养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规定。 | 四、特殊情形 | 1.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
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特困人员不同时享受低保。 | 其他说明 | 1.2026年舟山市低保标准为1210元/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2212元/月; 2.2025年度舟山人均可支配收入74528元/年; 3.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城镇43.1平方米,农村59.4平方米; 4.刚性支出仅包含医疗(患医保规定的特殊疾病、罕见病或其他重特大疾病等产生的医疗费扣除报销后自付部分)、教育(仅学费、保教费,研究生及以上学费不计入)费用。 |
咨询热线:96345;本县(区)社会救助热线:0580-2269162 线上申请:“舟山民政”公众号-“舟到民生”-“舟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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