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MB160237X3/2025-1010453390
文  号: 主题分类: 土地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委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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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区农渔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29   信息来源: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渔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渔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加快和美乡村建设,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主要根据《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在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宅基地分户做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定海区农渔村农房审批建设管理流程示意图。

(一)村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程序

新增并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标准和具体情形。

1、村民宅基地资格权主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成员”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2、户口从本村直接迁出,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情形,如义务兵服役期间或未达到转业条件的军士服役期间;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大中专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

3、不具有(不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具体情形,如在编公务员、事业编、提干的军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及上述离、退休人员;任何一方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夫妻双方等。

(二)农渔户申请宅基地分户

明确了分户的定义,新增了分户的原则规定。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独生子女不得分户;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子女未婚的不得分户;已婚的可申请分户,但需绑定一子女;三代及以上同堂的,第三代已婚可申请分户。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离婚满三年且未共

同生活的,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等可以分户。

(三)宅基地用地供给、使用标准和人口计算

主要明确了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

1、2人(含)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 的,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3至4人为中户,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5 人(含)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含部分其他土地)

的,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4、原址翻建(重建)可“高套一档”,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四)宅基地流转、收回和利用

明确规定了村民依法取得的农渔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在同一村级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赠与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宅基地继承和收回的具体情形。

(五)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

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镇(街道)、村级组织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三、关键词解释

(一)农渔村宅基地,是指农渔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二)农渔村村民,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农渔户,是指由村民所组成的农渔村家庭户,即以配偶双方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的配偶为基本构成,按照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结合家庭成员关系、人员组成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农渔村村民申请建房,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原址翻建(重建)、扩建、新建住宅的活动。

(五)原址翻建(重建),是指原则上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范围内对原有住宅进行拆除重新建房。房屋四至在满足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情况下可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址翻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增加原有房屋高度,原址重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高度。因规划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原宅基地进行整体移位的,移位部分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

(六)扩建,是指在原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面积基础上扩大宅基地面积建房。

(七)新建,是指农渔户因无农渔村住宅,或自愿、无偿放弃原有农渔村住宅等情况申请宅基地建房。

(八)农渔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申请、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周佳琦

联系电话:0580-20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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