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902MB160237X3/2025-1010448818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区委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12-22 |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定海区烟花爆竹禁放区、限放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 ||
| 发布日期:2025-12-22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数据规划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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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通告》根据《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明确了十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如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军事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明确了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 定海城区:以东山、长岗山、擂鼓山、海山、竹山及南部海岸线为界,西山路-晓峰岭隧道,东至三华线-海天大道交叉口,北起城北水库大坝下,南至沿港路以南沿海岸线。涉及昌国街道、环南街道、城东街道,但3个限放区除外(详见附图1)。 2、新城城区:本岛区域:西起浙大路-新城大道-中湾路-桃湾新村六区西区北区北侧村道-临长路,北至东西快速路(G329),东至富丽岛路,南至本岛沿海岸线;‚长峙岛:除王家墩村及部分区域外全域;ƒ小干岛新城区域;4个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外(详见附图2)。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定海城区:①定海湾公园②海滨公园③弘生大道南侧临时运动公园。(具体详见附图1) 新城城区:①高云路-滨海大道路口南侧平台至鳌头浦 ②滨海大道-港岛路路口东侧沿海步道至茶山浦闸 ③长峙岛长峙东路-幸福水闸至茶山大桥沿海步道 ④小干岛环岛南路-观景平台西侧往东450米(具体详见附图2) (三)禁止燃放品种 源头非法类:禁止燃放非法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 专业燃放类:个人禁止燃放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超标危险类:禁止燃放含药量超标、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危险产品,如违规的“加特林”烟花。 (四)燃放时间规定 1.在禁放区,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 2.在限放区,以下两个情形可以燃放:除夕到正月初五、正月十四到十五;‚重大节日等政府特批活动。 3.特殊天气:遇到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应急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安全管理 1.燃放安全。主体责任:市民及单位应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强化安全燃放意识,践行文明燃放行为。 禁止行为: ①不得从非法销售点购置烟花爆竹; ②燃放时禁止嬉戏打闹,禁止未成年人单独燃放; ③严禁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④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⑤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 ⑥燃放后须及时清理残留物。 告知义务:婚庆、殡葬服务提供者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宣传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2、销售安全要求 许可管理: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单位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核准地点经营,严禁超范围销售。 禁止行为:①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经营许可证;②严禁伪造、变造许可证或使用假冒证件。3、运输安全规定 禁止行为:①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②禁止邮寄或通过托运行李、包裹、邮件夹带烟花爆竹。 配送要求:零售单位烟花爆竹须由批发单位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统一配送、回收,并标注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4、储存安全规范 场所要求:批发及零售单位须设置专用储存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禁止行为:①严禁在未许可场所设置储存点;②严禁存放与经营许可证载明种类不符或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 5、产品安全标准 质量要求:销售产品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备完整产品标签。 类别限制:仅限销售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关键词解释 1.禁放区:任何时间情况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限放区:在特殊时间段,特殊情况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 解 读 人:俞家仪 联系电话:0580-8176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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