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902731990837N/2025-1010454733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文件登记号: | 有 效 性: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30 |
| 政策原文: | 查看政策原文 | ||
| 《定海区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 ||
| 发布日期:2025-12-30 信息来源: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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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明确要求完善支持政策,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开展第二批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的通知》(浙卫发函〔2025〕54号)提出要有效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和服务价格。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5〕71号)明确了市本级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方案,加大普惠托育机构扶持力度。为落实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要求,切实减轻托育机构运营压力和家庭入托负担,区卫健局联合区财政局,结合定海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定海区普惠托育机构民办公助扶持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后在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采纳区财政局和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建议将文件名改为《定海区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补助方案》)。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 2.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开展第二批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的通知》(浙卫发函〔2025〕54号) 3.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5〕71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区卫健局会同区财政局就定海区普惠托育机构场地费用补助工作进行会商研究,起草过程中与全区托育机构负责人积极沟通听取意见建议。2025年12月,区卫健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同步征求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格申请条件及要求、补助申请及发放程序、监督管理五个部分。 (一)补助对象。定海区已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为体现政策精准性,根据各机构当前收费水平,分类设定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原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价格在2500元及以上的机构,鼓励其显著降低收费标准,按实际降幅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生/月。 (二)对原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全日托月收费价格在2500元以下的机构,鼓励其继续降低收费标准,按实际降幅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生/月。 补助以婴幼儿实际入托月数计算,大于等于5天、小于15天的按半个月算,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当月天数的按1个月算。婴幼儿入托年龄应为未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 (三)资格申请条件及要求。有意向的普惠托育机构向区卫健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签订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协议。申请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须同时满足收费规范、质量达标、保险齐全等三个基本条件。 (四)补助申请及发放程序。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请,通过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和区卫健局复审并公示等环节给予发放补助。补助资金通过单位对公账户拨付,由区财政承担。 (五)监督管理。补助周期内机构需满足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发生虐待婴幼儿及重大安全事故等负面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妥善解决等。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未按约定收费、虚构在托人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措施。 五、适用范围 《补助方案》在定海区(不包括临城街道和千岛街道)范围内施行。 六、实施时间 《补助方案》结合定海区域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七、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定海区财政局 解读人:杨优君 联系方式:0580-261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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