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902MB160237X3/2026-1010523486 | ||
| 文 号: | 定政发〔2026〕3 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登记号: | LDHD00-2026-0002 | 有 效 性: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委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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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2026-04-01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数据规划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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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定海区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及补助细则 为全面推动我区远洋渔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与转型升级步伐,着力构建综合实力更加雄厚、发展环境更加优越、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提升现代渔业发展的质量、效益与竞争力,立足我区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等现实基础,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方向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远洋渔船实施国际标准化改造。 1.补助内容:远洋渔船欧盟卫生注册改造。 2.补助标准:支持渔船实施国际标准化改造,对获得政府间国际组织机构认证的远洋捕捞渔船,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予以配套每艘补助5万元。 (二)支持远洋船队规模拓展及标准化、现代化提升。 1.补助内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远洋渔船。 2.补助标准: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远洋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获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审定购置价格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远洋渔船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 1.补助内容:支持开展远洋渔业领域的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的应用。 2.补助标准:在全市远洋渔业范围内,属于相应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在远洋捕捞船上首次应用的,对渔船所在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远洋渔业企业转型升级。 1.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提升企业能级。 2.补助标准:对新获得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级补助基础上予以配套补助。其中,新增市级龙头企业5万元,新增省级龙头企业10万元,新增国家级龙头企业20万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万元,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30万元。 (五)支持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1.补助内容:支持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运输、仓储物流,鼓励推进新型远洋产品的研发及加工,推动全产业链企业欧盟标准认定。 2.补助标准:对新投入的新型远洋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按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鱿鱼加工量年度每新增1000吨的水产加工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30万元。围绕“一条鱼”产业链提质升级,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医药保健高附加值产品开发、水产品综合利用及副产物再利用开展研发攻关,优先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和帮助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对年度内新取得欧盟注册的冷链运输、仓储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配备公海渔场潜水员。 1.补助内容:公海渔场作业的远洋渔船配备潜水员。 2.补助标准:远洋渔业企业每配备一名专业潜水员,且具有相关潜水专业资质并连续出海6个月以上,奖补10万元。 (七)鼓励电商销售远洋水产品。 1.补助内容:支持水产品电商园区运营发展,鼓励电商企业开展水产品电商销售。 2.补助标准:根据区本级统计直报系统,对当年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达到500(含)-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达到 1000(含)-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达到1(含)-5亿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过市区级促消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新设立或前一年度未达到500万元网络零售额的主体,需以500万元网络零售额为基数。 (八)提升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能力。 1.补助内容:对年度履约评估结果在全国前列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 2.补助标准:年度履约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十名的远洋渔业企业,每家企业奖补10万元;位列全国前二十名的,每家企业奖补5万元。 (九)扩大母港影响力。 1.补助内容:鼓励远洋渔业码头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远洋母港高质量发展水平。 2.补助标准:在各码头企业2025年度卸货量总和的基础上,每新增总量1万吨给予奖励20万元(按各码头企业年度增量占比分别补助),单个码头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促进远洋渔业产业链企业集聚。 1.补助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提升,招引远洋渔业产业链企业。 2.补助标准:对新租用小微企业园厂房(租期五年以上)的企业,在签约缴租后,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30%;对新购入小微企业厂房的企业,在签约购买后一次性补贴房款每平方米200元。 (十一)支持水产企业排污设备的改造提升。 1.补助内容:鼓励水产企业开展预处理提升改造,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2.补助标准:对水产企业新增预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的,且排污水质达到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补助规模 补助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 三、责任分工 (一)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政策补助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绩效。 (二)区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立项审核、验收、拟定补助金额、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三)区经信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审核认定和鱿鱼加工企业年度新增加工数量的审核认定;提出补助意见。 (四)区商务局:负责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补助标准的审核认定,提出补助意见。 (五)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负责水产企业新增预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提出补助意见。 (六)项目单位:负责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落实自筹资金,并按要求进行绩效管理和台账管理。 四、补助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程序。 1.组织申报。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年初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报送区海洋经济发展局。 2.立项审核。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审核,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和资金补助方案,对于以奖代补类的审核材料后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局党组审定,补助采用先建后拨方式予以兑现。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验收材料,区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审核。 (二)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建立相关台账。 五、附则 (一)项目单位需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发现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查实后需退还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本细则相关条款,若与区内其他政策条款相同,按就高原则申报,不得重复累加享受。 (三)本细则自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文件实施之日,符合本扶持政策及补 助条件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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