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5-00058
文  号: 定财农〔2024〕196号 主题分类: 财政
文件登记号: 有 效 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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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3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舟山市定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定海区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种发〔2024〕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明确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完善后涉及的贷款银行、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条件、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及利率等内容,并对贴息贷款程序、贴息标准、时间等进行优化。细则的适用范围及标准主要如下:

(一)贷款银行。定海区内农业银行分支行、中国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定海海洋农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海区内其他愿意按照浙财农〔2020〕18号文件规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优化贷款流程、强化贷款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视同纳入合作银行范围。

(二)贷款对象。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 “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三)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除设施设备建设更新的贷款外,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四)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灵活确定,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五)贷款贴息的标准。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王艺桦、虞志浩

联系电话:0580-8252868、0580-20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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