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
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8-11-11

定政办发〔2008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舟山市定海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08112号)精神,结合定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扶助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均为19331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初审。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五、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六、扶助资金的来源

区特别扶助资金除省补助外,由区财政负担。省级扶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和监督管理参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办法》(浙财教字〔200632号)执行。

七、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特别扶助制度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同时做好特别扶助对象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衔接工作。每年3月底前,完成乡级调查摸底和个人申请;每年4月底前,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520报送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15,省级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区财政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各级代理发放机构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

2008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进度原则按以下要求进行。9月,完成个人申请、乡村两级初审;1O月,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完成审批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部门;11月,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省下达补助经费;12月,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八、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已享受今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九、相关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公安、卫生部门和残联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十、监督检查

将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