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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0-20

定政办发〔2008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定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舟山市定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确保公务车辆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区所属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公务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微型小客车客货两用车、工程车及各类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设备先进为准绳,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并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备案。定点维修企业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项目范围是指公务车辆的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大修。

下列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及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实施和维修项目范围:

(一)舟山市金塘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驻金塘区属单位派出机构;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

(三)挡风玻璃损坏更新;

(四)防冻液、机油、电瓶;

(五)轮胎(包括内胎)修补及更新;

(六)因公外出途中需要维修的(离开舟山本岛);

(七)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能自行维修的;

(八)新购公务车辆在维保期内必须到生产厂家指定4S店保养的。

 

第二章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职责

第五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要厉行节约,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禁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公务车辆维修审批关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基础资料填制《定海区公务车辆信息统计表》报送区政府采购办

第七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按定点维修程序办理送修手续。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合同及时与定点维修企业按次刷卡结算,不得无故拖延付款。

第九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定点维修企业办理结算,并将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此委托单由定点维修企业自行印制,一式三联)、《结算单》、专用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派本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对送修公务车辆实行监负责车辆维修质量的验收。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定点维修企业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公务车辆维修单位有权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公务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车辆维修。新购公务车辆在维保期到期后一律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参与保险的公务车辆出险,原则上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也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和要求,经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定点维修企业联系维修事项。

第十五条  定点维修企业根据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填写的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的维修内容要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内容的材料明细价格、维修所需时间及工时费、管理费等提出意见,反馈给公务车辆维修单位,经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负责人认可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其中第一联留存企业作为结算依据,第二联反馈公务车辆维修单位,第三联报区政府采购中心留存。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派负责人对定点维修企业提出的维修内容进行现场确认签字后,定点维修企业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定点维修企业要保留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以备查验,保留时间为半年。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在维修期间,维修定点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公务车辆维修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并按规定重新填写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对符合委托维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准确的,应在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委托维修要求的,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准确的,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合理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可向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四章  公务车辆维修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统一实行刷卡结算、按次支付制度。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凭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和合法的维修专用发票,以刷卡方式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同时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凭定海区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定点维修企业的《结算单》、合法的维修专用发票以及财务POS转账系统消费凭条办理结报手续。公务车辆维修单位维修费用结算一次刷卡一次,不得采用其它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公务出车离开本岛发生车辆故障需在外地维修,其维修费用凭维修专用发票经公务车辆维修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出车离开本岛发生车辆出险应及时与异地保险公司联系,经异地保险公司勘察后可选择异地就近维修,维修费用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不列入定点维修范围的公务车辆维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其维修费用凭维修专用发票经公务车辆维修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按现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有特殊维修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满足其维修需求的,公务车辆维修单位提出转厂维修申请,定点维修企业须签署转厂意见,报区政府采购办确认同意后方可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中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凭维修专用发票经公务车辆维修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二十四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进行检查。

二十五  区政府采购办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海区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价格、服务及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评分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为增强公务车辆维修单位的节约意识,对公务车辆维修费用采取公示制度,每季度末将所有纳入定点维修范围的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在定海政府采购网(www.dhzfcgw.gov.cn)上予以公示

二十七  对违反财政财务支规定的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区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执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规定或在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维修单位、定点维修企业及个人都有权对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定海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1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