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中办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刘奇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书》(浙组通〔2008〕2号)要求,浙江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对沈仁华同志2006年至2007年任舟山市定海区区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内容:舟山市定海区原区长沈仁华任职期间,全部政府性资金收入、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情况,执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其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审计实施时间:自2008年8月13日起,预计30天左右。
三、审计人员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
(二)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异地审计由厅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
(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确因路途较远,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
(四)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任何个人不准借用被审计单位的手机、计算机和机动车辆等物品。
(五)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它消费活动。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四、广大干部群众若有相关情况和意见,可在审计期间向审计组或浙江省审计厅如实反映,并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五、联系电话:
浙江省审计厅举报中心:0571—87051635
浙江省审计厅赴舟山市定海区原区长沈仁华
经济责任审计组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