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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2008-07-02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区养禽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区农林局,同时将情况通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区农林局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农林局。

人禽流感疫情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专家复诊。(二)对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根据最终确诊结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人禽流感有关的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的,为一级疫情。

⒈在本区连同相邻区的毗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的;或本区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的。

⒉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的,为二级疫情。

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本区行政区域内疫点数量在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⒉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下疫点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在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疫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二级疫情时,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组织疫情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控制扑灭疫情。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组织疫情所在村(单位)控制扑灭疫情。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农林、卫生、宣传、公安、财政、工商、市场、计划、物价、经贸、交通、港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区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⒈农林部门: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禽类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⒉卫生部门:组织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⒊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管理。

⒋公安部门: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

⒌工商、市场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经营点),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强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6.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

⒎经贸部门:负责畜禽产品的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积极配合农林部门做好屠宰场的防疫工作。

⒏交通、港务部门:负责对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⒐物价部门:负责与禽流感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⒑财政部门: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⒒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具体依照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程序处置。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⒈将病禽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⒉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⒊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⒈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⒉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⒊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⒈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动物检疫临时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⒉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⒊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⒋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⒌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⒍由区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⒈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⒉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⒈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⒉人禽流感病人收治医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体救治工作由指定医院负责。

⒊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等部门,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禽流感防治工作。

(七)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八)处理记录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乡镇(街道)二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和安全的区域。

⒈区级重点储备疫苗、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适量的诊断试剂等。

⒉乡镇(街道)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禽只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分级负担。疫情监测和处理等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保障

⒈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做好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临床初步诊断,本区内防治技术的指导、采样送样等工作。

⒉怀疑病例的临床确诊,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四)人员保障

⒈区级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⒉区、乡镇(街道)二级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预备役部队人员、民兵、工商管理人员等组成。

⒊各级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⒋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的保护。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禽流感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