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国节能减排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七部委、省八部门专项行动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着力强化对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企业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的环境监管。一是对被列入全区2007年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 SO2 减排任务和 COD 减排任务的6家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 SO2 和COD的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等;二是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三是对被列入省人大历年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发现的浙江爱迪亚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按照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以此为契机,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将各类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环境统计及排污申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完善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结合生态区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块、重点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工业区块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区块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在继续做好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白泉整治区块的完善和巩固工作的同时,完成岑港工业区块的整治任务。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区块、重点监管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停止其生产,并从严给予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应予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重点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抓紧切实整改。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根据国家整治重点对涉铅和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取缔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要防止造纸行业已经淘汰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死灰复燃,对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纸造纸企业要停产整治。八是对“十五小”企业进行全面打击取缔。在去年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企业行动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取缔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小化工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做到发现一家,打击取缔一家。九是结合定海实际抓好对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要规范船舶修造业和水产加工业的污染排放,特别是要规范废水和固废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要对区里明确的今年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限期治理重点污染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年度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贸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建设局、区水利围垦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定海分局等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区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和“减排”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后果,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依法处理。
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有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应予停产整治,并从严给予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实行区域限批。
(三)加强督查力度和宣传报道,确保行动成效
根据省、市整治办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区域的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内容,制订周密的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乡镇(街道)要在9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1-2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区专项行动办,区专项行动办梳理汇总后上报市专项行动办。
(四)强化工作考核,表彰推荐先进
为确保专项行动成效,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上报市专项行动办。同时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要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上报市专项行动办进行表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区建设工作考核及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开局,打好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这一仗。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区块、重点企业以及国家、省、市、区明确的重点整治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责任人。
(三)总结、评选表彰阶段(11-12月)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7日前报送区专项行动办。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各乡镇(街道)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考核结果于11月2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办。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