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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09-04

定政办发〔2007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舟山市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遏制擅自收集运营处理餐厨垃圾等违法现象,维护市民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区政府成立餐厨垃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主任、餐饮行业协会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部署全区的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领导任主任,抽调公安、建设、农林、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工商、交警等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为成员。整治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整治目标
    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乱排乱放、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全区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餐厨垃圾规范化、专业化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目标是:至2007年12月底规范托收处理覆盖面达到60%,餐厨垃圾规范运管处理初见成效;至2008年6月底规范托收处理覆盖面达到80%,餐厨垃圾规范运管处理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整治依据
    按照依法行政、严管重罚、强化服务、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按步骤、分阶段、有秩序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整治内容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五)将餐厨垃圾随地倾倒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五、职责分工
    建立完善“部门协作、联动执法、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运作机制。
    区整治办: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媒体开展全区性社会宣传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考评和通报。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餐厨垃圾违法行为整治过程中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备购置和设施改造的经费,安排餐厨垃圾集中处理的日常运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区建设局:组织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和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或转交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区农林局: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与市环保局沟通,协助做好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倾倒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市工商局定海分局:加强食用油市场管理,负责查处销售用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品油脂加工成食用油的行为。
    市质监局定海分局: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
    定海交警大队:配合查处违规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
城区各街道:协助做好区域内产生餐厨垃圾单位宣传发动、检查督促和日常监管工作。
    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负责产生餐厨垃圾单位的签约、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加强作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根据整治办安排,组织力量进行现场监控。
    六、实施步骤
    按照全区联动、属地治理的原则,按四个阶段实施专项整治。
    第一阶段:宣教摸底阶段(2007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一)工作目标:做好餐厨垃圾整治的准备工作。
    ⒈印制宣传资料和《暂行规定》,采取上门宣传与责令限期整改相结合的方式,使《暂行规定》家喻户晓。
    ⒉全面调查摸底,城区各街道负责对区域内产生餐厨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服务业全面普查登记、宣传教育。
    ⒊添置餐厨垃圾收集车辆和收集容器等设备,对现有的城区粪便处理站进行粪便清理,并将该站场改建作为暂时的餐厨垃圾倾倒场所。
    (二)工作措施:
    采取集中开会与上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建设、农林、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工商、质监、交警等部门联合拟发通知,由辖区内产生餐厨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企业负责人参加,召开餐厨垃圾整治工作座谈会,宣传告知整治相关要求,通报整治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渠道,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增强宣传的有效性和感染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态势。
    第二阶段:逐步推进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工作目标:取得初步成效,产生餐厨垃圾单位的委托收运签订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工作措施:
    ⒈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跟踪报道、典型曝光等措施,扩大宣传教育面,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⒉对本辖区范围内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自行收运备案手续或未签订委托收运合同,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补办各类手续,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指导和督查;对签约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巩固。
    ⒊采取设卡查扣、蹲点监控、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查处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包括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的违法行为。
    ⒋集中行动,抽调公安、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工商、交警部门各3人组成联合集中行动小组,根据整治需要定期开展集中整治。
    ⒌对辖区内经工商注册登记或卫生许可的产生餐厨垃圾尚未签订委托合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服务业,按照整治的要求,进行全面清查,发现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整治办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查处,逐点清理,规范托收运管。
    第三阶段:全面普及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一)工作目标:取得阶段性成效,产生餐厨垃圾单位的委托收运签订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措施:
    ⒈持续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和提高产生餐厨垃圾单位的法制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⒉重点实施对产生餐厨垃圾的小餐饮、小企业单位,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力度。
    ⒊对辖区内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集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适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并区分不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个别责任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对新建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抄告联系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工作逐渐纳入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深化。
    七、措施与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确保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净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此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实抓好,确保取得预期的整治成效。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财政、建设、农林、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工商、质监、交警等相关部门和城区各街道要切实按照整治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餐厨垃圾无序处理的危害,及时收集报道整治信息,并对整治过程进行动态跟踪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力,达到查处一家、遏制一片的整治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落实长效,巩固成果。在总结整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坚持整治与服务并重,逐步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同时,建立专项整治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各部门、各街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做法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群众举报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视情予以一定的奖励,确保专项整治的长效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