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舟山市定海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饮食服务、单位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的违法行为;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人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餐厨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公安、财政、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区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垃圾,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用于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区市容环卫部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具体标准,由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局拟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受委托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区建设局公布的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九条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运输记录台帐,及时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和处理单位情况。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依法设立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包括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所。
区建设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名称、处理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接收区市容环卫部门送交的餐厨垃圾时,应当对其数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处理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建设局报告上季度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五)将餐厨垃圾随地倾倒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五条 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区建设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区建设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区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