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定海区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
2.2 工作机构
2.3 应急管理部门
2.4 应急保障部门
2.5 办事机构
2.6 专家组
3 水工程险情分级
3.1 特别重大险情
3.2 重大险情
3.3 较大险情
3.4 一般险情
4 预防和预警
4.1 监测与检查
4.2 预警级别
4.3 预警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险情报告
5.2 分级负责
5.3 先期处置
5.4 应急响应
5.5 指挥和协调
5.6 扩大应急
5.7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恢复与重建
6.3 调查与评估
6.4 信息发布和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物力保障
7.2 人力资源保障
7.3 生活保障
7.4 物资能源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抢险装备保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8 通讯设施保障
7.9 公共设施保障
7.10 治安维护保障
7.11 人员防护保障
7.12 技术支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8.2 教育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责任与奖惩
9 附 则
9.1 解释部门
9.2 预案修订
9.3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利工程险情,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舟山市定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险情。主要包括水库、山塘、水闸、海塘、堤防、海涂围垦等水利工程。
1.4 工作原则
1.4.1立足预防,严密防范。坚持把强化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潮情、险情和灾情,及时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1.4.2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抢险救灾实行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4.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1.4.4规范程序,提高效能。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按照上级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救助,同时要本着因地制宜、急事急办的原则,努力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能。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人民政府设立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 区人民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与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合署,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处置水利工程险情的工作机构分为水利工程险情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2.2.1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险情预防、处置工作,区水利围垦局是应急主管部门,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是应急协管部门。
2.2.2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保障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和资金保障,由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围垦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定海分局、市气象局定海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及电力、电信、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
2.3 办事机构
区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日常工作,区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办公室与区防汛防旱防台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围垦局。
2.4 专家组
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设,参加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等相关人员实行动态更新。
3 水工程险情分级
水利工程险情是指因台风、暴雨、洪水、潮汛、地质灾害等因素造成各种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的紧急状态。水利工程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和一般险情四类。
3.1 特别重大险情
以下险情为特别重大险情:
⑴下游有人居住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大坝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⑵50年一遇标准的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险情;
⑶列入省计划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潮位及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
3.2 重大险情
以下险情为重大险情:
⑴下游有人居住的小(二)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
⑵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标准的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险情(特殊情况下作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⑶沿海中型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险情;
⑷列入市计划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潮位及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特殊情况下作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⑸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紧急事态(特殊情况作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3.3 较大险情
以下险情为较大险情:
⑴下游有人居住的山塘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⑵出现20年一遇标准的海塘发生可能导致堤塘坍塌、决口的险情;
⑶沿海小型二孔及以上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险情;
⑷列入区计划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潮位及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
3.4 一般险情
⑴山塘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⑵非标准海塘发生可能导致海塘坍塌、决口的险情;
⑶沿海小型单孔水闸发生可能导致失稳的险情;
⑷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潮位及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
4 预防与预警
4.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干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等“五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海塘和其他险工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1.2工程信息与预警
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潮位时,各级海塘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海塘、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机构。一线标准海塘发生严重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区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办公室。
当海塘和涵闸、泵站等交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警戒潮位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海塘管理部门和同级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溢洪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向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机构报告其工程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机构报告。小(二)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即时上报到区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水利工程险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照险情危险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水利工程险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水利工程险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水利工程险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水利工程险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根据水利工程险情的紧急和危险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蔓延时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案。
5 应急处置
5.1 险情报告
当发生一般险情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报告,接到报告后,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在险情处置完毕后及时书面报告险情处置过程和结果。
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险情时,区政府在获悉险情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初次报告情况,初次报告必须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名。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但必须在2小时内,补充上报书面报告。对险情的应急处置情况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5.2 分级负责
按照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城内的水利工程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险情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应急处置。
汛期出现重大、特别重大险情时,纳入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处置。
5.3 先期处置
水利工程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险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处置险情指挥部。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水利工程险情,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作出响应,迅速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应急响应
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水利工程险情,如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应及时提出,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5.5 指挥和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水利工程险情,由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或设立相关应急行动组。
⑴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参加。主要职责: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险情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应急机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应急工作。
⑵工程抢险组。由区人武部牵头,水利围垦局、交通局、建设局、电信、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努力把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水利围垦局、交通局、建设局、电信、电力公司等有关单位分别指导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电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通信设施等抢险救灾工作。
⑶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农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开展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的检查、检测;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灾医病工作,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⑷治安维护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等。
⑸物资保障组。由区经贸局牵头,水利围垦局、交通局、供销合作社、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配送、调拨、征用有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⑹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城建局、水利围垦局、交通局、教育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分局、电力、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及教学秩序等工作。
⑺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围垦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水利工程险情灾害的应急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解答有关问题。
⑻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救济工作,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安置灾民生活,妥善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⑼技术保障组。由区水利围垦局牵头,气象分局、三防办等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水利工程险情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现状分析险情发展趋势,进出进一步处置措施。
5.6 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水利工程险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有关方面以及驻定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直接指挥。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5.7 应急结束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利围垦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研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应急行动组予以撤销。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政府和区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处置水利工程险情中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险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卫生、环保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 恢复与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水利工程险情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省、市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3 调查与评估
区水利围垦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利工程险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向区政府报告。
6.4 信息发布和通报
应急处置水利工程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利工程险情的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围垦局管理。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没有设立新闻中心的,也必须指定专门负责媒体接待的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水利工程特别重大、重大水利工程险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险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保障工作。
7.1 资金物力保障
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民政局、水利围垦局、交通局、审计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水利围垦局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本级财政资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2 人力资源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会同水利围垦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健全全社会动员机制,有效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7.3 生活保障
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吃、穿、住、医。
7.4 物资能源保障
由区经贸局会同水利围垦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需要,调集和征用必要的物资和装备,保障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7.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会同农林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工作和各项防控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防疫工作。
7.6 抢险装备保障
由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水利系统、本地区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明确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7.7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交通局会同交警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保证水利工程处于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8 通信设施保障
由区应急办会同乡镇广播电视总站、水利围垦局、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重点水利工程网点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9 公共设施保障
由区建设局会同环保局、水利围垦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利工程险情处置的水、电、气等供给以及废水和固体废气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公共设施设备。
7.10 治安维护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会同边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相关地区公安警力和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险情点及周边重点人群体、物资设备和保护,必要时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7.11 人员防护保障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主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重点水利工程险情影响地区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7.12 技术支撑保障
由区水利围垦局会同科技局、气象分局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完善水利工程险情应急管理模式,开展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专家组。
8 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
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会同水利围垦局指定和实施应对水利工程险情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教育培训
加强突出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知识作为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对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水利抢险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当地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预案编制演练
区政府处置水利工程险情指挥部制定全区水利工程险情应急演练计划。区水利围垦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演习方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和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预案,提高对水利工程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编制本地本部门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
8.4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 则
9.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围垦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