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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舟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舟山市定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区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⑷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区卫生局依据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围垦局、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台办、区外事与侨务办公室、舟山港务管理局定海分局、市工商局定海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⑵向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⑷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⑸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⑵宣传部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相关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⑶经贸、工商、物价部门: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工商、物价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依法开展对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行为的查处。
⑷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⑸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⑹民政部门:协调政府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上级政府、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⑺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工作运行经费。
⑻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隔离、封锁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和工(公)伤待遇。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⑼交通、港务部门: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⑽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野生动物的行为;落实出海渔民应对措施,负责提供渔政船只,用于传染病疑似病例的岛际转送。
⑾建设、水利、环保部门: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民工的应对措施。水利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依法对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⒀旅游部门: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督促星级宾馆、饭店做好日常卫生保障工作。
⒁侨办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涉台事务,及时向港、澳、台胞和在舟外籍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
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⑴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隔离、消毒等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在本区局部地区接连发生原因不明的自毙鼠现象或有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输入。
(2)霍乱在1个乡镇(街道)发生,5天内发病5例以下,或在饮用水源、食物中检出霍乱流行菌株。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3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局结合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本区发生腺鼠疫临床疑似病例或在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疫情。
⑵5天内发病5-1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⑶二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平均发病水平同期一倍以上。
⑷一次食物中毒40-4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例以下。
⑸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⑹1个乡镇(街道)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发生肺鼠疫、非典、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腺鼠疫确诊病例。
⑵5天内发病20-49例,或死亡2-4例。
⑶一次食物中毒50-99例,或出现死亡病例4-9例。
⑷一次急性职业中毒30-49例,或死亡2-4例。
⑸2个乡镇(街道)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⑺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⑶5天内发病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或食物中毒死亡人数10例以上。
⑹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
⑺3个乡镇(街道)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⑻区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⑼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卫生事件。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附件2。
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如实向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①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⑵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电话:202531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核实后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区卫生局报告(电话:2027553),同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相关乡镇(街道)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乡镇、街道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我区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抑;严禁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⑷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或重点乡镇(街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⑸区卫生局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部队、武警系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⑹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⑺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⑻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 医疗机构
⑴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⑵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⑶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⑷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⑸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⑶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必要时送省市级实验室检测。
⑷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2.5 卫生监督机构
⑴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⑵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法。
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乡镇(街道)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其他乡镇(街道)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乡镇(街道)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乡镇(街道)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⑹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应急响应分级
5.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⑴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⑵区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⑴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⑵区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请求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与协助,进行现场指导、调查与处理。
⑶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⑴区政府应急响应。区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设立由我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⑵区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按规定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在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⑶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各乡镇(街道)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省统一要求,建成符合我区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⑴急救机构。鉴于目前我区医疗机构现状,舟山市人民医院、市三院作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机构。
⑵传染病救治机构。确定舟山市人民医院为全区传染病救治医院,市三院及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卫生应急队伍
⑴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⑵组建方式和种类。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五类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5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驻军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⑶管理和培训。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演练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经贸等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经费。
7.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⒈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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