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为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二)举办全区性重大节庆、庆典活动,邀请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代表出席。对已牺牲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可邀请其家属代表出席。
(三)有关单位应定期走访慰问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四)有关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交流和学习。
(五)有关单位应优先聘请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参与行风建设、道德建设、文明创建等监督、评议工作。
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享受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费用在区“网格道德基金”中列支。
(一)下岗失业、城镇和农渔村无固定收入、已退休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其生活补助收入(包括失业保险金等)或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20%水平的,按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20%的标准予以补足,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20%的除外。
(二)在职、在岗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其工资收入低于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70%水平的,按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70%的标准予以补足,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70%水平的除外。
(三)下岗失业、城镇或农渔村无固定收入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生活补助收入(包括失业保险金等)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标准的,不足部分费用由区“网格道德基金”给予补助;提高在职、在岗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工资水平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主管单位无法解决或无主管单位的,由区“网格道德基金”给予补助。
(四)在区“网格道德基金”中列支解决生活问题的补助,须由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文明办负责发放。户籍不在定海的,由所在单位或居住地镇街道、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文明办负责发放。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其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70%给予补助。
(二)因生活困难(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标准的)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区“网格道德基金”解决,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款予以补助;因不在参保人员范围而无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政策,个人自负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给予补助;可参加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则不予补助。
(三)有工作单位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其医疗补助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或无主管单位的,由区“网格道德基金”给予补助。产生的医疗补助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在区“网格道德基金”中列支解决的医疗补助,须由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本人提出申请,经区社保中心审核后,由区文明办负责发放。医疗补助费用一般半年结报一次。补助时效等问题参照医保政策规定。
对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经本人申请,区民政部门批准,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居家养老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其所在地镇街道应视情给予相应的重点照顾和帮助。
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符合条件的先行解决。
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在工作、生活中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诉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需求优先提供帮助。
(一)区道德标兵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方面,可享受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二)区道德标兵本人及其子女应聘区属国有企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区道德标兵本人申请宅基地及购买农民公寓房,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安排。
(四)区道德标兵、道德模范每五年可以享受疗休养一次。所需经费在区“网格道德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