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902MB160237X3/2025-1010421488 | ||
| 文 号: | 定政办发〔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文件登记号: | LDHD01-2025-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区委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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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定海区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2025-11-11 信息来源:区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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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定海区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定海区关于支持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理念,把握全球航运业发展新趋势、新机遇,紧扣“世界一流强港”战略目标,锚定市委“985”行动,围绕绿色航运培育新产业,激活航运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打造区域航运特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对稳定发展的航运企业,按照运力规模给予相应奖励,当年度新增船舶已享受吨补奖励的船舶运力不计入企业运力规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船舶大型化。对航运企业新增且自有经营(含融资租赁),船龄不满10年的船舶,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船舶类型和吨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增上述融资贷款船舶的给予上年度基准利率(LPR)25%的贴息。以上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每艘船舶的区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船舶专业化发展。对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舟山船型”供油船,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船舶造价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船舶造价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新建且自有经营的江海直达运输船舶,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普通货船一次性奖励20元/载重吨,集装箱船一次性奖励400元/标箱,每艘船舶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二)(三)两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加大航运企业孵化支持力度 按注册企业运力规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业支持力度 发挥航运金融特色优势,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满足航运企业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企业新开建船舶实施项目融资。 四、支持绿色低碳航运发展 鼓励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对符合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要求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船舶的,在区级新增运力吨位奖补的基础上,奖励标准上浮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物流平台发展 对当年度组织船舶承运大宗商品货物达到300万吨(含)以上的航运物流平台,当年度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按0.5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册取得水路运输(辅助)业资质的企业,本意见与上级扶持政策重复的,除特殊说明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定海分中心、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意见于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原《舟山市定海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服高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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