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5-83460
文  号: 定财农〔2025〕143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5-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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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4〕1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6日

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区级财政以及镇街财政安排,专门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储备、立项、日常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村级财务核算业务的指导工作。

镇街负责指导村级做好项目谋划,组织开展项目初审、竣工验收、就近就地监管等工作。

村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实施、项目公开公示、项目档案管理、后续管护等,同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道路拓宽和硬化、自然村道路连接、小型桥梁建设;

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路灯、环境美化(不含农户院内和外立面美化提升)等;

3.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水窖、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

4.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包括村民活动室、村民休闲场地等建设;

5.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面清单。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庭院内的项目、集体经济发展等经营性项目、非建设类公益事业、与村内公益事业无关的项目等,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无关的支出。奖补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盲目铺摊子、搞“形象工程”。

第七条 支持对象。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投资规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村内微小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为主,奖补资金核定投资规模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资金筹集。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奖补、村级自筹等相关资金组成。村级自筹资金包括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允许根据筹集难易程度,因地制宜,统筹筹集方式。各镇街要严格把关村级自筹资金的组成和来源,防止出现村级举债搞建设和违背村民意愿强制要求筹资筹劳、虚假筹资等问题。

第十条 奖补标准。原则上奖补项目省及以上资金占50%,地方配套资金与村级自筹资金各占25%。对2024年以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平均低于55万元的村实施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予以倾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年度上级转移支付下达的规模及绩效目标,合理确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数量,统筹安排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同时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

第十二条 为鼓励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加快资金执行,在村级自筹资金到位、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区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等方式拨付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后最多可预拨至奖补资金的85%,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复核通过后结算拨付。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各镇街应及时将奖补资金和项目纳入“浙里基财智控”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村级会计核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合理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另设备查账簿对财政奖补资金和村级自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收回。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3个月后未开工、未按计划要求建设的,取消补助资格并收回已预下达的奖补资金,项目库中申报村同类项目不适用择优条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当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收回已预拨的奖补资金。收回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区财政局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奖补计划的确定优先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的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街初审、区级审核、择优立项的流程,自下而上逐级申请申报,自上而下审核审批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和储备。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具体项目,提出项目申请。

各镇街组织属地财政、农业农村、城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汇总上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镇街上报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区级项目库。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年度项目立项时,区财政局结合各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综合各镇街项目申报规模、历年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等因素,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拟纳入奖补的项目,并在定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正式行文下达奖补项目计划后,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对于列入奖补计划的项目,各村应履行合法用地手续和项目建设报批手续,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工,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到期前1个月提出延长申请,总建设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各村要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确定的计划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各镇街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直接管理者,要加强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督促项目村履行职责,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各镇街对项目村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区财政局上报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补项目实施原则上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对于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不得以拆分项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于未达到招投标限额的,按照各镇街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奖补项目预算编制、造价结算纳入区级编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报告,金塘镇所属村项目可由金塘管委会内设编审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计划一经核定下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和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个别项目的,经项目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由项目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奖补项目完工后,由村集体向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经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

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审计的项目,由镇街道向区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区财政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工程结算、财务审计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根据奖补项目财务审计投资额,在奖补资金计划内办理奖补资金结算拨付。

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赔偿或补偿款,不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工程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造价审核等第三方费用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由地方配套或村级自筹资金列支。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和管护。项目竣工决算后,对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各镇街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及时做好资产入账工作,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区财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镇街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二十七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级应及时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招投标材料、公告公示资料、项目验收和审计资料、项目前后照片对比等相关原始材料收集汇总,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镇街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自评情况形成区级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在资金分配、择优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各镇街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镇街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项目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竣工验收、项目管护等环节的推进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村级组织应积极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招标、项目施工、公开公示等各环节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镇街、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10月26日起实施,原《定海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定财农〔2020〕6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下拨的资金,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原管理办法与上级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办法为准。

附件:1.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工作流程图

2.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文本

3.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区级验收提供资料目录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pdf

附件1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2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文本.xls

附件3定海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区级验收提供资料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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