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30期)
发布日期:2025-09-1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0期)

在2025年浙江转移各市“周周检”专项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石磊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胡萝卜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41,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食用农产品在市场流通领域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定性处罚。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对应的进货凭证和检测合格报告,但供应商无法确认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系其销售,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80元,共计罚没款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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