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26期)
发布日期:2025-08-2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6期)

在2025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第六中学经营的猪肋排中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358,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猪肉,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验了涉案猪肉的肉质品质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在2025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中心幼儿园经营的土豆中毒死蜱的实测值为0.070,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土豆,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验了涉案土豆的快检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在2025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中心学校经营的胡萝卜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46,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胡萝卜属于食用农产品,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即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所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经营的上述胡萝卜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确系不知情,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经营过程中应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保存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在2025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玉苑幼儿园经营的胡萝卜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86,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所经营的胡萝卜属于食用农产品,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即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所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经营的上述胡萝卜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情况确系不知情,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经营过程中应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保存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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