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25期)
发布日期:2025-08-1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5期)

在2025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夏彩凤在桔园菜场招议标摊位销售的小河虾中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2891,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标恩诺沙星的小河虾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在2025年浙江舟山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小学销售的胡萝卜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62,标准指标为≤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标噻虫胺的胡萝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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