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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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3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2期) 在2025年浙江转移各市食用农产品跟踪专项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哦耶百鲜水果店销售的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为0.0688,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实测值为0.0202,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根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杨梅前已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保存并提供了进货证明材料,能够有效溯源;且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杨梅中的杨梅中甜蜜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单位对采购的杨梅中含有甜蜜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确系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在2025年浙江转移各市食用农产品跟踪专项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果之优品水果店销售的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为0.0405,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含有甜蜜素食品添加剂的杨梅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杨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营业执照、上述批次杨梅检验报告单,进货渠道合法,能提供进货清单对采购杨梅进行溯源,能够证明其不知道采购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案已符合可以免于处罚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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