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8期) 在2025年浙江舟山五一、端午节期间食品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夏雪艳租赁舟山市定海区尚购超市摊位销售的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的实测值为0.092,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吡唑醚菌酯超标荷兰豆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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