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7216C/2025-80922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示
发布机构: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6-16
政策原文: 查看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定海区全域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1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出台了《定海区全域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海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强化犬猫狂犬病免疫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创新农村地区免疫服务机制,提升数字化防疫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新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替代2023年旧版文件,新增农村地区集中免疫服务、数字化管理平台应用等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1、统筹部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犬猫防疫工作的统筹监督,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承担技术指导、培训、免疫效果评估等职责。

2、基层执行: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农村地区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确保90%以上村(社区)年度免疫覆盖,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年度免疫计划。

3、服务模式:实行城区定点免疫(动物诊疗机构)与农村集中免疫(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相结合,扩大服务覆盖面。

(二)免疫机构资格管理

1、准入条件:动物诊疗机构需满足《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配备、冷链设施、独立免疫室等7项硬性条件,违规记录严格限制。

2、动态退出机制:对使用假劣疫苗、免疫记录造假、年度复核不达标等6类情形终止资格,保障服务规范性。

(三)防疫管理规范

1、疫苗与费用:政府免费提供灭活疫苗,宠主可自愿选择自费疫苗(需合法渠道),禁止强制指定或收费。

2、免疫流程:兽医需先对犬猫健康检查,告知注意事项,确保免疫安全。

3、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机构需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病害犬猫,建立台账记录,防止疫病传播。

(四)数字化管理(“犬猫宝”系统)

1、信息上传:免疫机构需及时上传诊疗及免疫数据,确保信息实时性与准确性。

2、数据安全: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亦需遵守保密要求,明确信息保密责任,禁止泄露免疫信息。

(五)监督与评价体系

1、双重监督: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检查诊疗活动、无害化处理等)和群众举报(电话、现场、“犬猫宝”评价)强化监管。

2、星级评价:以“监管评级”(默认5星)和“服务评价”(默认0星)量化机构表现,激励服务质量提升。

三、名词解释

免疫机构:指具备犬猫狂犬病免疫服务资格的机构,包括定点免疫点(城区动物诊疗机构)和承担农村集中免疫的第三方服务组织。职能:具体实施免疫接种、健康检查、免疫记录上传等防疫工作。

“犬猫宝”应用系统:定海区犬猫防疫数字化管理平台,用于实时记录和上传免疫、诊疗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管。

监管评级(星级):区农业农村局对免疫机构的规范性评分制度,初始默认5星,根据监管得分(如无害化处理合规性、兽药使用规范性等)动态调整。

服务评价(星级):群众通过“犬猫宝”系统对免疫机构的服务满意度评分,初始默认0星,根据好评率提升星级(每10%好评率得半星)。

无害化处理机构:经政府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负责对病死或扑杀的犬猫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焚烧、深埋等),防止疫病传播。

四、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项

旧政策(定农发〔2023〕103号)

新政策(2025年7月11日施行)

优化意义

免疫覆盖范围

仅城区定点免疫,农村地区未明确要求

城乡全覆盖,农村推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

缩小城乡免疫服务差距,提升农村覆盖率

免疫服务模式

仅依托动物诊疗机构

新增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织密农村免疫网点

解决农村地区服务资源不足问题

数字化管理

无专门数字化平台

使用“犬猫宝”系统,实时上传数据

提高管理效率,杜绝免疫记录造假

疫苗管理

未明确政府免费疫苗与自费疫苗区分规则

禁止强制指定疫苗,政府免费供苗,允许自费选择

保障宠主选择权,规范疫苗使用合法性

监督机制

以行政部门监管为主

新增群众监督(电话、现场举报、“犬猫宝”评价)

形成“政府+社会”双重监督,增强透明度

资格退出机制

未明确具体终止情形

新增6类资格终止情形(如使用假劣疫苗、记录造假)

强化机构约束,保障免疫服务安全性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解读。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联系科室: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80-2059037。

《关于印发《定海区全域实施犬猫防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2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