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324254856/2025-79600
文  号: 定科技〔2025〕1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其他
文件登记号: LDHD05-2025-0001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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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舟山市定海科学技术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力推进定海创新发展,根据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舟山市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科〔2024〕10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4〕1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做好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重点领域、支持对象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围绕定海创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和区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新政、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如下:

(一)提升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产业技术攻关、科技合作研究等。

(二)加快主体培育。重点支持科技企业培育、研发机构建设、创新载体引进等。

(三)支持创业孵化。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引育、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等。

(四)促进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科技成果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金融服务科技工作等。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能力的单位。

2.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具备科研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情节较重的税务稽查处罚,企业综合评价应在C档及以上,且信用评价中等及以上。

第七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提升创新能力

1.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200万元以上按市级政策予以支持),按照核定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产业技术攻关资金。

(1)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奖励资金。对当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列入省级“尖兵”“领雁”项目计划的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区级重点科技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资金。区级重点科技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原则上分后补助和分期补助两种方式。区级重点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核定研发投入,给予不低于15%的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采用分期补助方式,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低于预算总额的20%,项目立项后按照核定补助的60%拨款,通过验收后给予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科技合作研究资金。

(1)区级公益性项目、区级科技特派员项目、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资金。采用前补助方式,一般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公益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区级科技特派员单个个人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团队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用于舟山市海大科学技术研究院院地合作项目,根据项目申请补助金额,按照专家立项评审结果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大院名校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资金。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额度,采用前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给予预算总额50%的补助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科技合作交流资金。支持在舟高校、科研机构等围绕定海科技需求采集、产业技术攻关、创新项目研究等方面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主体培育

1.科技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

2.研发机构建设奖励资金。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创新载体引进奖励资金。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上级部门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创业孵化

1.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奖励资金。

(1)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励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

(2)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奖励资金。对民营企业运营并成功备案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当年度考核合格后给予房租的80%进行补助,其中众创空间总面积低于5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过30万,20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不含)的最高不超过40万,3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创新创业人才引育资金。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鼓励3人以上在读研究生团队到我区企业、研究院等平台进行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产学研合作,经认定后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合作单位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3.推动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建设科技数字化系统、科技创新展示平台等,同时围绕海洋科技类企业引培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四)促进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奖励资金。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 40万元、20万元、1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

2.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资金。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定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资金。加快引进、建设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引育、科技服务、项目招引等方面与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购买服务。

4.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资金。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最高可用创新券抵扣50%的支付经费,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具体按照《舟山市定海区区级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5.创新金融服务科技工作。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开发,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功能区、区属相关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区级科技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具体实行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等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任务、申报)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前补助和分期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其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后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对分配方案在相关网站或舟山市惠企政策兑付平台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2月22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件规定的项目补助、奖励金额均为区级奖励资金。原《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财企〔202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舟山市定海区科技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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