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13期)
发布日期:2025-04-10 14:35:0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3期)

在2025年浙江舟山元旦、春节期间节令食品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戴芬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实测值为1.70,标准指标为≤0.3;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73,标准指标为≤0.2;销售的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的实测值为0.048,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山药、噻虫胺超标的生姜、吡唑醚菌酯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进购该批次荷兰豆、生姜、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进货渠道合法,能提供进货清单对进购的山药、生姜、荷兰豆进行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山药、生姜、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案已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2025年浙江舟山元旦、春节期间节令食品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区朱永光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荷兰豆中吡唑醚菌酯的实测值为0.11,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吡唑醚菌酯超标的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进购该批次荷兰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荷兰豆的合格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能提供进货清单对进购的荷兰豆进行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案已符合上述条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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