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服务区”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
|||
发布日期:2025-03-24 09:48:09 信息来源:基教科 | |||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机会等工作落实落细,特制定《舟山市定海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服务区”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服务区”招生依据 招生以适龄幼儿的户籍证件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为主要依据。住房产权证登记与户籍迁入期限,均以入园当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为限,其中房产以实际居住为准。入园当年4月30日以后获证且愿意服从统筹的,视学额许可统筹安排。 二、“服务区”招生类别 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园对象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含学生本人房产、拆迁安置协议,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下同)地址相一致,且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 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园对象户籍与祖(外祖)父母户籍、房产(含拆迁安置协议、直管公房租赁、父母与祖辈共有房产)地址相一致,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且其父母在定海城区无另外房产(指城区招生),或农村所属镇(街道)无另外房产(指农村招生)。 第三类:有户无房。入园对象户籍属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园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城区(指城区招生)或农村所属镇(街道)(指农村招生),但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求读幼儿园“服务区”购置房产。 第五类:无户无房。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一是在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租住的本市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二是在求读幼儿园“服务区”内租住,且持有定海区签发居住证(或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的非本市进城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登记办法 在定海区接受学前教育的入园对象,均应按期参加预报名登记。如未按期参加入园预报名登记影响录取工作的,由相关幼儿园或其主办单位统筹安排。 在定海城区三街道和盐仓街道接受学前教育的入园对象采用网上登记,具体时间及要求如下。其他农村镇(街)幼儿园另见各幼儿园招生办法。 (一)登记对象 户籍在定海城区三街道或盐仓街道的入园对象、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定海城区三街道或盐仓街道购置房产的入园对象、符合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对象,均须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 (二)登记方式 预报名网上登记受理期内,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端“浙里办”App或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定海区本级搜索“入园”进行在线办理。具体“网上登记指南”通过定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舟山定海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三)登记规定 预报名网上登记时间一般为4月中旬至5月初,详见《预登记通告》。 四、录取办法 对参加预登记的入园对象,按招生类别分批录取,其中,第一批:第一至四类,时间为6月中旬;第二批:第五类,时间为6月下旬。 (一)按条件分类分批招生办法进行录取。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接纳小区业主适龄幼儿。因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幼儿园特定招生对象可优先录取。在遵循家长自愿申请原则下,符合长幼随学的在同类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按照相关文件办理安排。 (二)第一批中,当“服务区”内幼儿园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本批次中“第一至第四类别”依次录取;同一类别不能全部录取的,按入园对象在“服务区”内取得户籍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予以录取;入园对象在“服务区”内无户籍的,或取得户籍时间相同的,以其父母或其祖(外祖)父母的住房产权证取得早者优先的原则予以录取。不能录取且愿意服从统筹的入园对象,视学额许可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幼儿园。 (三)第二批中,当第一批录取后幼儿园尚有余额的予以录取。当第二批入园对象登记数超过该幼儿园空余学额的,依次按《浙江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表》取得时间、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参加本地社保时间、取得营业执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顺序予以录取。不能录取且愿意服从统筹的入园对象,视学额许可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幼儿园。 五、“服务区”划分 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分别划定相应的招生服务区域。农村幼儿园以所属镇(街道)区域作为招生服务区域,城区幼儿园则以定海城区作为招生服务区域。城区幼儿园招生区域具体划分,视当年定海城区各区域内新幼儿园投入使用情况和幼儿实际入园需求确定,具体见各幼儿园招生办法,一般于每年6月初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 2.各相关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指导下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招生办法的制订,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其中各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报区教育局备案。 3.各幼儿园要主动了解来自幼儿家长、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招生服务区制度不断完善。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区教育局反馈。 4.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定海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