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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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3-19 09:24: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12期) 在2024年浙江餐饮环节专项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区荣富熟食店销售的凉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实测值为0.350,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凉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 在2024年浙江餐饮环节专项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卢盛小吃店销售的凉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实测值为0.364,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凉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教育。 在2024年浙江餐饮环节专项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区千与千饼餐饮店销售的凉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实测值为0.294,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凉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表A1中关于苯甲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原料,采购前已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保存并提供了进货证明材料,采购凉皮途径单一,能够有效溯源;且均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凉皮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单位对采购的食品原料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确系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在2024年浙江餐饮环节专项抽检监测中,舟山市定海区杨可小吃店销售的凉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实测值为0.302,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凉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表A1中关于苯甲酸及其钠盐使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原料,采购前已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经营资质证明,保存并提供了进货证明材料,采购凉皮途径单一,能够有效溯源;且均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凉皮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必须经过检验设备检测才能知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单位对采购的食品原料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确系不知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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