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5年2期)
发布日期:2025-01-09 16:50:02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02期)

在2024年浙江农批市场和社区食杂店(农产品专营店)专项抽检中,舟山市定海区吴西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中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344,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2024年浙江农批市场和社区食杂店(农产品专营店)专项抽检中,舟山市定海区小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中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543,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对应的进货凭证和检测合格报告,但供应商否认了该批次不合格鳊鱼系其销售,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共计罚没款1195 元。

在2024年浙江农批市场和社区食杂店(农产品专营店)专项抽检中,舟山信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中毒死蜱的实测值为0.048,标准指标为≤0.02,销售的荷兰豆中多菌灵实测值为0.087,标准指标为≤0.02,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多菌灵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荷兰豆和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留存了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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