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089072XB/2024-79159 | ||
文 号: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金塘镇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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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促进财政节资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舟招组〔2021〕3号)、《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的通知》(舟招组办〔2021〕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舟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招组办〔2023〕5号)及《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在金塘区域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金塘管理委员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金塘管委会招投标工作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工作的管委会领导任组长,金塘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管委会机关纪委、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管委会财政局、管委会规划建设与交通局、金塘投资促进中心、金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金塘综合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小组会议。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塘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管委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金塘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 第七条 金塘综合服务中心内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服务机构,负责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场所、咨询、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变更 第八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发包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 限额以上非必招项目,无特殊情况,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管委会及下属公司投资的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管委会及下属公司投资的在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镇政府及下属公司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上非必招项目因特殊情况,符合相关情形,经审批核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发包等方式。 (一)管委会及下属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镇政府及下属公司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按照定海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村级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60万元以上,由项目招标人提出申请,提交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工程招投标审核小组研究决定;预算在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60万元以下,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提交金塘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金塘管委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选取承包商暂行实施办法》(舟新金委办发﹝202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相关规定和要求按《舟山市自行组织选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交易暂行实施办法》(舟招组〔2019〕2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启动采购前,应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登记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项目标的、采购方式等内容。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四章 交易平台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由管委会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到市平台进行交易。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到区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村级实施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在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金塘综合服务中心交易;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进区平台交易。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均须进金塘综合服务中心场所实施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 (一)标前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相关立项文件后,妥善制订招标方案。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招标范围一致,原则上不能将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初步设计批复。确需将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初步设计批复的,不同的初步设计批复所涉及的工程,招标方式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标中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省级相关部门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等信息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严谨性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三)标后监督管理 标后履约监管主要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重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分包、工程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履行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管。 1.合同签订监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如因合同约定不明确,确需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补充合同上传至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备案。 2.合同变更监管 (1)人员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其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投标承诺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人员变更信息报送至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信息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规范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流程。 3.人员到岗履职监管 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及其监理机构人员等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职。同时,要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做好人员到岗履职相关记录。 4.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监管 严禁中标人自行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对查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在相关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同时将处罚情况推送行业信用评价机构。 5.项目工期监管 (1)落实建设单位工期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按总体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各类问题。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工期的,及时向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履行好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按计划施工,按期完成。 (3)管委会分管领导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项目推进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影响工期进度的各类疑难问题。 6.资金拨付、变更的监管 (1)资金拨付监管。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各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无效,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拨付,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拨付管理。 (2)资金变更监管。管委会、镇政府及下属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金额和变更程序按《金塘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舟新金委办发﹝2020﹞64号)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村、经济合作社实施的建设项目,变更总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变更总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须经村两委会议决议;变更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五议”程序决策方可变更。原则上,变更总金额不超过项目概算的10%。 第十九条 压实各方职责,明确监管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工程监管第一责任,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每季度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金塘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并对报送内容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定期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将结果通报上级相关部门,并与企业诚信建设挂钩。 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坚决抵制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阻扰施工等违法行为,如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经发、财政、规交、镇政府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如有发现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查实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处理,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一律不得年度评先,个人不得年度评优。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招标、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备案,擅自发包施工的; (二)应公开招标项目,不按规定进场交易,肢解分包或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实施的; (四)对工程变更不按规范申报核准的; (五)建设工程完工应审计而未审计擅自结算进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塘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舟新金委办发〔2022〕77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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