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0026378223/2024-79156 | ||
文 号: | 马办〔2024〕4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马岙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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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合同管理制度》的通知 |
机关各办(中心、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合同管理,保障街道合法权益,加强风险防范,特修订《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合同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马岙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0日 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合同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行政事业单位订立的合同,一般应为书面形式。 第三条 街道合同内部控制目标主要包括: (一)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明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约定合理; (三)确保拟定的合同文本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合同手续齐全,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四)保障合同拟订和执行过程中符合保守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要求,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四条 街道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应关注的主要风险有: (一)应当签订合同的不签订、需要招标的合同不招标、将重大经济合同拆分成若干不重要的经济合同、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导致单位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侵害; (二)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组织合适的专业人员参与谈判或合同审核,对经济合同内容和条款把关不严,合同签订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时监控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金额或方式付款、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盲目付款或未能及时催收到期合同款项,导致单位遭受法律诉讼或利益受损; (四)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纠纷处理不当,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单位遭受法律诉讼或利益受损; (五)合同保管不当,未经适当的登记管理,未移交给党政办,导致合同丢失或无法履行; (六)未建立合同信息安全保密机制,致使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秘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导致单位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第五条 街道应当针对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业务流程,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变更、合同纠纷、合同档案归档等业务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街道应当建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合同管理和执行相关合同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履行相关程序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七条 街道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党政办对合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司法所作为协作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合同管理制度,监督审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单位合同范本和合同标准条款起草和制定,参与合同谈判,起草、审查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 (三)建立健全单位合同档案台账,保管经授权管理的相关合同资料; (四)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查、调解、仲裁、诉讼、索赔等活动; (五)指导、审核、监督、检查单位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编制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街道党政办与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其职能范围内承担合同文本的草拟、建议、履行等合同业务。 第九条 街道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参与合同评价。 第十条 街道应建立合同会审制度。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合同会审制度的要求,执行相应的审查程序。 党政办应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歧义等进行审查。 财政办应当审查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单位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党政办应对重大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街道分管领导应对经上述审查后的重大合同签署意见,如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街道应当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合同的拟定与审核、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等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街道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十三条 街道在合同订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等有关事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积极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四条 街道对于超过30万(含30万)的物资采购项目和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精通法律、通晓技术和财会的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订立合同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使用单位合同文本。单位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部门起草,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一般合同由街道主要负责人授权相关负责人签署,重大合同应当由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由其书面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街道应当建立合同使用章保管制度。合同使用章由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使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合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使用章。 第二十条 街道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街道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街道应当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应当向街道主要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补充、变更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履行相应的合同控制程序。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条款有误或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行为的合同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因对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解除合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终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拒绝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合同,相关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合同管理部门和街道主要领导汇报,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七条 财政办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政办有权拒绝付款并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改进。 第五章 合同纠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街道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条 需要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街道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召集业务部门、党政办、财政办、监察办和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决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街道应明确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和处理责任。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六章 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办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合同进行统计、编号、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合同终结时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街道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政办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经办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按规定交党政办归档。 第三十四条 街道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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