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730334539L/2024-79149 | ||
文 号: | 双党〔2024〕39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双桥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政策视频解读: | 查看政策视频解读 |
关于印发《双桥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办(中心)、各村、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双桥街道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现印发《双桥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工作委员会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2024 年 6 月 18 日 双桥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双桥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第三条街道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本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街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 “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配合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支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好本街道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 四 条 分 管 统 计 工 作 班 子 成 员 对 防 范 和 惩 治 统计 造 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组织核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第五条 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一)自觉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 (二)有重点地开展统计检查,特别是对数据出现异常、上报拖拉的企业,以及新上规模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检查和业务辅导,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梳理汇总报告并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 (三)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梳理汇总报告班子并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执法。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四)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七条 分管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 (二)未配合统计局开展统计数据审核、查询、评估,对发现的重大数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的。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未按规定进行移送的。 (五)未配合开展“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八条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六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 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价、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双桥街道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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