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2024年下半年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1-13 15:32:24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以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紧密围绕农业农村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绿剑”“中国渔政亮剑2024”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农涉渔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好执法护农促振兴作用。现将2024年下半年查办的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定海区某农资经营部(陈某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7月8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定海区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藻酸复合肥料、矿源小分子碳两种肥料产品登记信息与标签内容不一致,其中海藻酸复合肥料包装标签标明产品名称与登记产品名称“复合肥料”不一致,矿源小分子碳包装标签标明产品名称、标明适宜范围“广谱适用于各种瓜果蔬菜、各种大田类作物”与登记产品名称“微生物菌剂”、登记适宜范围“小油菜”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从宁波某公司购入1吨(40袋)海藻酸复合肥料、1吨(25袋)矿源小分子碳进行销售,至受案时海藻酸复合肥料售出5袋,平均销售价120元/袋,矿源小分子碳售出3袋,平均销售价90元/袋,共计违法所得870元,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705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305元整。

2.定海区某公司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预混合饲料案

2024年7月11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定海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品展示架台上有宠物营养补充羊乳钙片2罐,随后在其产品仓库检查发现宠物营养补充羊乳钙片193罐,经核实该产品为预混合饲料,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底开始生产宠物营养补充羊乳钙片,至受案时共生产265罐,产品货值金额2830元,该产品并未进行销售,其中70罐送给客户,当事人留存195罐,无违法所得。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财物宠物营养补充羊乳钙片195罐;2.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3.定海区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定海区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自产自销摊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事主体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浙农优品监管平台数据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之后销售的蔬菜仍未开具使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整改期限为2024年8月17日之前)。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数量少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金某某(浙洞渔运XXX)向禁渔期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案

2024年8月16日,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艘靠泊的浙洞渔运XXX船,经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该船为渔获物运销船,船上的四个鱼舱内装有青占鱼。经查,该船实际经营人金某某驾驶浙洞渔运XXX船在XX海区向禁渔期违禁作业的渔船收购违禁渔获物青占鱼(总重76449.51公斤)。鉴于该捕捞辅助船船长在24米以上,且涉案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属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青占鱼76449.51公斤;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5.滕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11月19日,定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小沙街道辖区内开展农机安全状况监督检查时,于定海区峙大线XX号南侧发现当事人滕某某行驶拖拉机进行田间耕地作业。经查,当事人滕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顾某某(闽福鼎渔XXX船)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

2024年11月8日,定海区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新泰水产码头巡查时,发现顾某某所属闽福鼎渔XXX船AIS设备MMSI码与证书不符。经核实,船上实际搭载AIS设备两套,其中一套MMSI码为45*****77与证书不符。鉴于当事人所属渔船AIS设备MMSI码与证书不符的行为,属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所规定的乱输AIS设备静态信息的,为严重阶次的情节。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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