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776480347X/2024-76635
文  号: 定安办〔2024〕2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9-13
关于印发《定海区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定安办〔2024〕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海工业园区,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定海区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定海区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舟山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定海区工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升矿山本质安全,严把新设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关,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重大风险防治,有效化解重大风险,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动态清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提高新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推进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露天矿山采剥、破碎等一线作业人员减少10%以上;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到2024年底,根据省厅要求进一步严格新办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制度,落实好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要求;将2023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

到2025年底,正常生产建设的所有矿山基本完成安全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将2024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100%;正常生产建设的矿山按照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到2026年底,将2025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有效运用好“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监管平台”,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和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提升本质安全重点攻坚。

1.进一步严格矿山源头管控。新建露天矿山在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前,应通过部门联合踏勘和审查,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把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进行资源招拍挂。新设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保障周边居民、学校、厂矿、道路等生活设施和重要生产设施的安全。原则上不设尾矿库,对新设堆土场、废石场的坝体高度和容积,依据相关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设计。

2.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全面落实《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审查矿山开拓运输系统、排水系统和工艺与装备等涉及矿山本质安全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对首次核发、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积极配合上级许可审批服务部门做好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通过核查推动矿山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处置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推动矿山进行提升改造,推动实现机械化开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依程序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二)强化重大灾害风险防治。

4.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根据国家《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台账,加强对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逐一审核,聘请矿山安全专家逐一论证复核,确保普查工作方案程序规范、内容合理,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2024年底前对辖区矿山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的专家审查和批准,2025年底前辖区矿山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并全面推动矿山企业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

5.落实重大灾害治理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并强化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部署,加强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矿山揭露的实际地质条件劣于地质报告并属于地质复杂程度等级的,应该落实停产停建措施,补充地质勘探,重新编制地质报告,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后才可以继续开展生产建设。

6.合理管控现场作业人数。矿山企业应依据设计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采掘(采剥)作业,保持采掘(采剥)平衡,均衡组织生产建设,合理劳动组织,避免交叉作业,严格落实铲装作业规定。露天矿山单个边坡坍塌影响范围内的作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

(三)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7.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素质能力。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同类型矿山3年以上工作经验,并且按照要求每年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通过视频授课、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实现全市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

8.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素质能力。矿山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构成、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矿山主体专业毕业,且具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监管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对矿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行政处罚。2025年实现辖区所有矿山按要求配备配齐相关人员。

9.提升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逃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每月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地落底,所有矿山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让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应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自救逃生方法及应急处置要求。

10.提升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切合岗位实际,具有针对性,突出培训效果。加强对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督,坚持“逢查必考”,落实对矿山从业人员应知应会考核。2024年完成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采掘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全覆盖“逢查必考”,2025年对矿山企业及采掘施工项目各类技术员全覆盖“逢查必考”。

(四)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矿山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亲自带队,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涉及测量数据的,要有当月测量数据记录支撑,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参与排查,排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等五个方面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验收、销号。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没有发现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1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挂牌督办,并在整改完成以后组织验收销号。2024年9月底前,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位。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按照“一重大事故隐患一档案”的要求,建立包括隐患描述、查处时间、查处渠道、处理处罚措施、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内容的档案材料,每月底,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销号情况逐级报告到市矿山安全监管部门。2024年底前,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分析研判。

13.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与调查处理。区应急管理局、镇街道对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聘请矿山安全专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重大事故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停产整改或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依法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2024年底前,要将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信息汇总录入省厅“工业企业安全在线”。

(五)强化安全科技支撑。

14.完善数字赋能。持续完善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用,适时进行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非煤露天矿山高度100米以上边坡安全重大风险的实时在线监测,建立完善人员定位、指挥调度与应急信号系统,提升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可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执法检查,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15.强化科技支撑。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应该按照要求开展各项技术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撑。积极推进矿山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如地面“三堂一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

16.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广矿山先进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装备。到2026年底,通过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全面实现减人目标,露天矿山采剥、破碎等一线作业人员(人/百万吨矿石)减少10%以上。积极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六)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7.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及上级公司应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矿山企业总部应根据设计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生产考核指标,不得设置超产奖励;对下属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考核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30%。矿山企业对一般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考核奖惩,宜不低于各岗位年收入的20%,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考核应该每月开展一次。

18.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对外包工程涉及的重大或临时性较大风险作业,矿山企业应安排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凡发现矿山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19.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矿山企业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管,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落实动态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相关企业标准化等级。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政策,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25年底前,正常生产的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

(七)开展精准执法和服务。

20.推进安全精准执法。运用“双随机”执法、暗访、线上巡查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聚焦安全风险较大矿山,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严格执法处罚,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工作不力、处罚条款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约谈、通报,并责令整改。

21.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凡发生有亡人的矿山事故或者矿山重大安全险情的,一律约谈企业,属于管理问题的酌情责令事发企业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22.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帮扶。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结合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日常工作,采取现场指导、交办、核查、约谈、报告等方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帮扶。充分发挥省市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对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矿山安全督导帮扶工作机制,必要时聘用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23.深入开展矿山安全宣传。按照国家部署,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组织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每次执法与安全宣传一并推进。

2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推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依托12345政务服务电话,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全区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奖励,区级部门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事故举报电话,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兑现举报奖励。矿山企业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奖励公告牌。

(八)推进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5.提升监管人员能力。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报请区政府招录矿山专业监管人员,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区应急局矿山专业监管人员比例达75%。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国家集中培训,根据省厅、市局部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监管业务集中培训学习,力争于2026年底完成矿山安全监管人员100%受训,大力提升矿山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加强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思想淬炼,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

26.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执法人员配备使用矿山安全执法记录仪,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

27.强化执法监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全过程执法监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处罚、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安委办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区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工作,建立涵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经信、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攻坚任务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

(二)落实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矿山联合踏勘与审查制度》、《新设立露天矿山选址安全生产要求》《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主动向区党委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政策和工作支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技术改造投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帮扶指导。加强日常工作检查,不间断开展矿山三年行动的指导帮扶,每季度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久拖不决、落实不力等问题的,要向属地镇街交办、移办,对履职不到位的,向区纪检、组织部门移送。

(四)强化典型示范。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培育示范矿山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通过观摩学习,经验交流,成果分享等形式,引领带动其他矿山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治本攻坚三年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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