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9025862954312/2024-76926 | ||
文 号: | 定政发〔2024〕11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件登记号: | LDHD00-2024-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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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农渔业现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推动农渔业现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农渔业现代化先行若干支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农渔业科技化、机械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化,构建现代农渔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粮油稳产保供水平 1.鼓励粮油规模种植。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旱粮(不含大小麦)规模种植户,按实际种植面积分别给予每亩200元、100元、200元、50元补助。对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油菜、绿肥作物的种植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分别给予每亩180元、50元的补助,同一主体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粮油高产扩面。开展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和单产提升行动,对通过测产验收的粮油绿色高产高效百亩示范方给予2万元的奖励,每年粮油百亩示范方最多不超过5个。对种植200亩以上的水稻规模种植户,比上一年每增加种植50亩水稻(上年种植作物为非水稻)给予5000元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推行社会化服务。对在定海区种植水稻50亩以上且机插面积达50亩以上的水稻种植户,按实际机插面积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对开展主要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且与农户签订作业协议,并通过认定的植保服务组织,按实际统防统治作业面积给予5元/亩的补助,同类作物同一区块不重复补助。 二、提升农渔业设施化水平 4.提高农业机械化率。鼓励发展适用海岛丘陵地区的农机装备,对未列入国家、省、市补贴目录,但对农业“机器换人”有明显推进作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新建设施大棚种植蔬菜项目,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同一主体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三年内分批补助。 5.加快设施农业建设。加快推动蔬菜基地扩面提质,支持市级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对创建成功的市级设施蔬菜项目,给予实际总投资1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两年内分批兑现。支持省、市级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省、市级项目,且区域公共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5%的奖补,单个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 6.实施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鼓励开展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获得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对项目总投资不足500 万元(不含)的,单个年度获得的各级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7.发展新型生态养殖业。探索新型养殖机械与养殖模式的深度融合,鼓励开展机械化、数字化和循环水养殖等设备示范应用。结合各级渔业统筹资金,支持开展标准化养殖塘、养殖大棚、陆基养殖池等设施更新改造;支持养殖尾水治理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和生态化处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鼓励开展渔业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渔业信息化,实施数字化智慧渔业工程,应用先进适用渔业机械和设备等。 三、提升农渔业科技化水平 8.强化农渔业数字赋能。根据全省数字乡村引领区和智慧农业“百千”工程建设等部署要求,推广“农业产业大脑+未来农场”发展模式,开展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建设,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低碳生态农场(含省级未来农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含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和市级未来农场,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区级资金不重复补助。 9.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加强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对完成省级保种任务目标的保种场,给予每场5万元的补助。支持现代种质种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原(良、保)种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农渔业绿色生态水平 10.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自主建立农渔产品质量检测室,配有专职检测人员、开展日常检测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助。结合全区农渔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源头管控评选,对获得优秀和良好的主体分别给予0.5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绿色食品的产品,给予主体2万元/个的奖励,对完成绿色食品续展的产品,给予主体1万元/个的奖励。 11.推进肥药减量使用。支持商品有机肥、主要作物配方肥推广应用。对施用商品有机肥,并列入省补推广任务的,给予120元/吨的补助。对应用配方肥的规模经营主体、散户和实际销售配方肥的农资经营主体,按各级补助资金370元/吨和30元/吨进行补助。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对于列入区级以上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试点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12.实施农渔业标准化生产。持续优化农渔业产业发展,扎实推进标准化生产。对规模以上农业种植、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主体,按评定的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A级的给予2万元奖励,B级的给予1.5万元奖励,C级的给予0.8万元奖励。 1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推进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提高秸秆离田利用率。根据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对完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任务的镇(街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元/吨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秸秆收集、储运、处理、利用等环节。 五、提升产业融合水平 14.推进农渔产业链发展。支持农渔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新品种新模式试种试养示范推广,提升产业竞争力;探索延伸农渔业产业链,支持种养殖、加工、营销、配送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体系,鼓励本地养殖水产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更新建造等,推进农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支持休闲农业和农文旅融合发展的乡村产业。 15.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发展农产品新型营销业态,不断提升电商化水平。对通过开设专卖门店、电商平台等进行销售的企业或农业主体,根据对我区农业的贡献度,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主体入驻公共平台进行产品展示展销,扩大产品影响力,拓宽销售渠道。对通过签订收购合同并履约的企业或主体,根据订单带动农户生产的程度,经济作物类订单每200亩,其中蔬菜瓜果类订单收购量每100吨,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16.培育优质特色农渔产品品牌。支持优质农渔产品品牌创建,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品牌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培育本地优质畜牧业特色品牌,对创建“国字号”、“浙字号”品牌的畜牧业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农渔业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级农渔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2万元/个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农渔产品最高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获奖的,当年度只享受一次奖励。对农渔业主体参加列入省级农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省内、省外展会的,分别给予0.5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支持培育本地土特产品牌,通过包装设计、文化赋能等提高产品附加值。 17.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示范性经营性主体创建,对经认定达到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建设要求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1.5万元、0.5万元补助;对认定达到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建设要求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区及区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奖励,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执行。 18.引育建强乡村人才队伍。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鼓励农渔业主体引聘专家人才,对在农渔业新品种引育、技术难题攻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重大突破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大力支持“新农人”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从事农特产品牌营销、参与乡村新兴业态等,对示范效应明显、引领作用强经推荐评选后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 19.加大抛荒地整治力度。对流转抛荒地5亩及以上,且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五年及以上,并用于粮食、油料和蔬菜生产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流入方经营主体各200元/亩的资金补助。 20.推动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对新增统一连片土地流转面积30亩及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十年及以上(不含原已流转土地到期后再续签的),且流转给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并用于农业生产,未出现抛荒情况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资金补助。通过村委托流转的,村集体与流出方农户、村集体与流入方经营主体分别签订合同,给予村集体200元/亩的奖励。通过村引导并备案的,流出方农户与流入方经营主体直接签订合同的,给予村集体100元/亩的奖励;对村集体土地与流入方经营主体直接流转签订合同的,给予村集体2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 21.农渔产品质量安全产地源头管控评选标准另行制定。从事水产加工业已享受工业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通知有关扶持政策。已享受其余项目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通知有关扶持政策。除特殊说明的情况外,可同时享受上级资金的补助。 22.本政策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实施时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之后至本政策施行前已实行本政策鼓励事项的可参照本政策进行补助、奖励。原《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定政发〔2021〕17号)同时废止,原定海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5号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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