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902002638040Q/2024-76224
文  号: 定财企〔2024〕62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文件登记号: LDHD12-2024-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8-14
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查看政策图解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舟山市定海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4年8月12日

《舟山市定海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定海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舟山市定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定政发〔2022〕6号)、《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定党政办发〔2015〕176号)、《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办公室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关于推进标准强区建设的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定委办发〔2023〕6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进质量强区、品牌强区、标准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农贸市场提升发展、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定海区所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街道)等。

(二)与定海区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展合作的实施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市场监管事业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对首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15 万元,对提名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5 万元,提名奖企业(组织)经评选获政府质量奖给予奖励10 万元。区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一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二家,提名奖不超过一家。

(二)“浙江制造”品牌建设奖励资金。对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三) 标准强区建设资金。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品字标”标准、甬舟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国家团体发布)的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 万元、15 万元补助;对承担组建国际、全国、浙江省、舟山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及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区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牵头单位,标准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浙江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5 万元、5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四)农贸市场提升发展资金。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高于40%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省“五化”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单位,在上级补助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五)食品安全监管资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每年安排资金15万元用于支持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

(六)知识产权建设奖励资金。对企业拥有期限达到10年(含)以上且列入国内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按照拥有年限给予每件最高5000元的奖励;对完成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的奖励,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万元;鼓励我区重点规上工业企业创新,实现发明专利首次破零的,每家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完成实际交易且单件交易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且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通过分级评价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实施发明专利较高金额融资由此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质押登记的,根据产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数,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按投保人保单实际保费50%给予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5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万元。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七) 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项目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额控制、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各级市场监管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应根据年度市场监管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调整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整合现有各级市场监管资金,支持我区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开始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舟山市定海区商务促进专项(市场监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定财行〔2016〕72号)、《定海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财行〔2021〕9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