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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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3〕31 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36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护理员是指在全市民政系统依法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职的养老机构须运营 1 年(含)以上; (二)正式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 3 个月(含)以上(含试用期); (三)当月出勤 20 日(含)以上; (四)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社会公德及职业操守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补助标准和经费保障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设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 300 元、400 元、500 元、800 元、1200 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补助程序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各养老机构按月发放。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每年度申请一次,由养老机构向各县(区)民政局、管委会社发局提出,由各县(区)民政局、管委会社发局审核确定后发放。养老机构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老护理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二)养老护理员所在单位工作鉴定证明; (三)养老护理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复印件; (五)养老护理员月度考勤记录(以“浙里康养”系统考勤打卡记录为依据); (六)《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表》《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 第六条 新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自入职养 老机构满 3 个月(含试用期)的次月起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第七条 养老护理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项目技能竞赛的,对获得第一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 8 万元奖金,获得第二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 5 万元奖金,获得第三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3 万元奖金。相关奖金由市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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