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措施】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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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舟山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浙民养〔2021〕164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3〕31 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3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补贴条件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养老服务补贴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政府购买、社会提供,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确保应补尽补。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提供方式 第四条 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贴对象”); (三)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80 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第五条 “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80 周岁以上生活自理老年人按第三档(“部分不能自理”)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贴对象”,按照不低于“基本保障对象”标准的50%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补贴对象”,60 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及 80 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 2 小时(按照 45 元每小时服务标准,偏远海岛地区根据实际上浮不超过 15%)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享受 4 小时(按照 45 元每小时服务标准,偏远海岛地区根据实际上浮不超过 15%)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选择。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第六条 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主要采用安排养老服务的方式,海岛地方若难以购买服务的可以采取发放货币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七条 养老服务补贴应当月内使用,不得跨季度使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每小时的服务折算价格。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 各地根据实际,可参照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指导性目录,适当调整相关内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一)申请。养老服务补贴采取依申请制,由老年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抚恤优待证、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由 1 名持有医护人员资质在内的 2 人以上组成)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附件 2),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社区(村)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或管委会社发局审核批准。 (三)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和管委会社发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 (四)复核。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 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公安、卫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动态管理相关补贴享受对象,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依据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自理能力复核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 第十条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与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信息对接互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与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的互认机制。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 (区)、管委会负责,各地应将补贴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分离的老年人,在户籍地进行申 请,由户籍所在县(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制订和监管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和管委会社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补贴的组织实施与监管等工作。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补贴申请、能力评估、补贴发放等,应当通过“浙里养”平台等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补贴的承接服务主体, 并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标准等。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按养老服务协议要求,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建立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和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劣的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各类信息的保护,各级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对补贴对象的个人具体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违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管委会社发局追回其冒领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养老服务补贴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老年人,影响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管委会社发局可根据实际, 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适度扩大补贴对象和提高补贴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舟民福〔2012〕5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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