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自由裁量基准
 索引号 11330902002637750A/2024-74628
 组配分类 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机构 小沙街道
 生成日期 2024-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予以公示。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小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条线事项编码事项主项名    称法律依据事项名称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备注
一、公安(共2项)
1公安330209028002违规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罚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罚则详情: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处罚

由定海区公安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330209028001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违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则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罚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罚则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由定海区公安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二、民宗(共1项)
1民宗330241021000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500-1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1000-3000元罚款由定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共8项)
1自然资源33021506900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违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则详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20%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已完成工程量20-50%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8%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20%以下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20-50%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8%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233021504100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3330215041002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20%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已完成工程量20-50%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5-8%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20%以下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20-50%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5-8%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8-10%的罚款。
4330215040001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5330215040002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6330215040003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7330215073000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8330215067000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生态环境(共9项)
1生态环境330216132002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罚则详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污染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但未能及时消除污染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30216310004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3330216203000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处罚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茵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倾倒、弃留的秸秆、食用菌菌糠、废农膜占地面积10平方以下的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倾倒、弃留的秸秆、食用菌菌糠、废农膜占地面积10平方以上的,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30216317000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330216282000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对单位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330216277002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7330216279001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小型饮食业单位(1≤基准灶头<3)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中型饮食业单位(3≤基准灶头<6)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6)的,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8330216281000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9330216272000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12-24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12-24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12-24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12-24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五、建设(共36项)
1建设330217189000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330217188000对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未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造成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30217240001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为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为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治。
4330217240002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治。
5330217283000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未及时清理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占地面积2平方以内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及时清理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占地面积2平方以上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330217288000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违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第四项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罚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330217275000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与收运企业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第十三条第二项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8330217216000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整改第1次的,个人处以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以上3000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整改次数2次以上的,个人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3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9330217168000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  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  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  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330217197001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330217197002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2330217197003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限期清除的免于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处以下的,处50-100元罚款。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5-10处的,处100-200元罚款。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10处以上的或在历史文化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乱刻画、涂写、张贴的,处200-300元罚款。
13330217197004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随地吐痰、便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14330217197005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15330217197006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则详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16330217175000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17330217181000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18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9330217225000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不予处罚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面积不超过2平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面积超过2平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0330217248002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 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责令改正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1330217260000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款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2330217265000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适用首错免罚的首错免罚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超过24小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3330217179000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行政处罚

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4330217258000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533021722400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政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污水流溢面积1平方以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污水流溢面积1平方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330217230000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则详情: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7330217255001对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30217167003对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违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罚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罚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O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9330217014000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违则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罚则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罚款,个人处150元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2.7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0330217219001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罚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31330217238011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违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 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罚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5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 5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32330217148002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330217B07000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警告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4330217159000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与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5330217874000对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政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6330217655000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为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力社保(共1项)
1人力社保330214044000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由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八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常严重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水利(共7项)
1水行政330219161000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水行政330219106000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3水行政330219064000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1、造成一般的水土流失,但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一般的水土流失,且不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但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七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且不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注意事项:水土流失一般或严重的判断,可按流失面积500-1000平方米为分界线,具体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4水行政33021916200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1、经责令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排除妨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5%以上10%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10%以上,或者占河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注意事项:1、裁量因子中的“河道宽度”为河道管理范围宽度,若河道宽度不明确,可采用河道设计洪水位、最高洪水位断面等替代性指标。2、以架空形式违法占用河道搞建设的,占河面积可按照建筑物投影面积的50%计算。3、除占河道宽度比重、建筑面积外,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还可综合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个人还是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河道的重要程度、违法行为时间(汛期或者非汛期)、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因素等因子。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1、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2、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1、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2、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大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障碍物巨大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1、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2、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小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大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1、对防洪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妨碍行洪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注意事项: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可参考三个因子:一是设置的拦河渔具的道(张)数;二是清除拦河渔具的难度与所需费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1、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正,侵占河道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注意事项: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同时可考量河道等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否属于汛期等因子。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5水行政330219100000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1、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2、小型(轻型)客车或微型货车违法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3、中型客车或轻型货车违法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4、大型客车或中型货车违法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5、重型货车违法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6水行政330219161000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7水行政330219106000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定海区水利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八、退役军人事务(共8项)
1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1001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1003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3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1005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4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2003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5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2001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6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2002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三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7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2005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8退役军人事务330224002004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九、消防救援(共6项)
1消防救援330295046000对埋压、圈占、遮挡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埋压、圈占、遮挡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消防救援330295022000对占用、堵塞、封闭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占用、堵塞、封闭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3消防救援330295024000对沿街城市道路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对沿街城市道路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4消防救援330295018000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单位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单位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5消防救援330295060000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6消防救援330295016000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通行和灭火救援。《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一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一下罚款。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存在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不 人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单位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车辆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消防登高场地宽度超过该消防登高场地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单位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单位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责令改正,并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应急管理(共1项)
1应急管理33022502300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定海区应急管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共1项)
1市场监管330231076001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暂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或者初次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或者第2次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第3次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者3次以上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十二、林业(共2项)
1林业330264126000对违反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政处罚违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罚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罚则详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违反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行政处罚暂无由定海区林业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2林业330264062001对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则详情: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罚则详情:《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对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定海区林业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十三、农村环境卫生(共1项)
1农村环境卫生330220049000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处罚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划入,仅负责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
分享到: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