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007368610228/2024-74119
 组配分类 人大建议议案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号议案的复函

严建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与设施农用地统筹兼顾基层实际的议案》收悉。经研究,现将议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要求。

一、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2020年以来,省、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舟自然资规发〔2021〕5号)等政策性文件,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备案主体,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发挥积极作用。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指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使用的,须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4号)落实好进出平衡工作。设施农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使用前要编制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待设施农用地到期后做好拆除及复垦工作,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退还土地复垦费用;确需占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确有使用需求且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将根据部、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在政策放开时,对符合要求的地块予以考虑调出永农。

四、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用地,一是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及时给予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建议,引导推进各村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未来村庄发展用地空间;二是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并提交报批材料的村集体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三是根据现行供地政策,对于使用村级存量建设用地的,免于缴纳集体使用供地费用,因此,建议各镇(街道)在引导项目选址时,优化选址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尽可能减少用地成本。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

2024年5月15日              

(联系人:乐静波,联系电话:202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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